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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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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2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决定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告中说,自1994年1月1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以来,我国已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已发行的外汇兑换券也在流通中逐步兑回,目前只有少量外汇兑换券在市场流通,已有条件按原定计划完成此项改革,以便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来华人员结算、支付中统一使用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告中就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外汇兑换券仍可以流通使用,或按本公告的规定兑换成外汇或人民币。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均不得再用外汇兑换券标价、收付、结算。
三、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结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并存入其外汇帐户。
五、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凭本人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如兑换其他币种的外汇,还须持原外汇兑换水单。
六、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已携带出境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到当地中国银行,按我国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或到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七、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允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美元,并按兑换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外汇兑换券持有者可以到各银行指定的外汇兑换点兑换;1995年1月1日以后只能到中国银行兑换;中国银行兑换期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
九、各银行指定的外汇兑换点,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拒绝兑入客户的外汇兑换券,并要积极做好回收外汇兑换券的工作。
公告说,这一办法将从本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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