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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海南社会保险改革采访录(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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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2
第2版(经济)
专栏:

  以法治“保”
——海南社会保险改革采访录(二)
本报记者王彦田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对每个参加分配的职工是公平的,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来说在同一时间里会感到“不平衡”,有的单位缴得多,拿得少,有的单位缴得少,拿得多。如老职工多的单位得的多,老职工少的单位得的少。因而,一些单位,特别是退休职工少或没有的单位,很容易从本企业近期利益出发,不愿意甚至抵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险,都是政府行为,带有强制性。海南的社会保险改革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海口市社会保障局聘请了两位常年法律顾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请律师做法律顾问,的确是件新鲜事。细问之下,才知缘由: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拖缴、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根据情况,律师指定时间要企业缴足保险费和罚金,再无效果,即根据法律,申诉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一个月内,海口市已有十几个企业在接到保障局律师的催款通知书后,很快缴足了应缴的保险费用。“因为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不一定怕行政部门,却怕法院!”
根据法律?什么法?海南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社会保障立法。
1993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据介绍,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正在加紧制订过程中),三个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17日,海南省又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了三个社会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预计明年还将出台医疗保险条例。至此,海南以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法律性文件已开始健全。
如果说,把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政府、企业、个体从业者等全部从业者,是海南社会保险改革的一大突破,那么,以省级人大立法形式通过了社会保险主要内容的法规,则是海南省社会保险改革的第二个大的突破。省长阮崇武在谈到这三个条例时说:“海南的许多改革都是从立法规开始的,因此,改革措施的出台就比较顺利。立法可以保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不能朝令夕改,那样,再好的改革措施也难实行。”
    立法使社会保险走向规范
的确,海南的社会保险立法已产生积极的影响,记者在采访中感受深切。海口椰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春昌说:“社会保险是社会公益事业,它的执行应有严肃性,不能一个企业缴,一个企业免。”该公司固定工人只有400多,而每年聘用外省来的季节工有800多人,企业为所有工人承担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每年共缴100多万元,因为本企业的退休人员少,每年只领回养老金30多万元。“我们没有怨言,因为搞企业,很难讲不会有天灾人祸,今天退休人员少,明天就会多起来。今朝多贡献,明天就可能是受益者。”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像海口椰岛公司一样,积极而诚恳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对于那些蓄意瞒报、少缴、硬抵制者,海南社会保障部门的对策是毫不手软,思想工作、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舆论工具、法律手段五管齐下,软有软法,硬有硬策。有一家合资酒店,开业后一直少报用工人数,以达到少缴保险费的目的。海口市社会保障局在今年开始的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了实情,依据条例,理直气壮地收了老帐,再加罚款。从此,这家酒店的经营者思想转变,变成了缴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户”。
社会保险法规建立健全,从业者就有了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硬依据。单位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实质就是损害了单位职工的利益,职工有权利投诉企业。记者在省社会保障局采访时,就碰到一位姓陈的女职工投诉企业经营者少缴了她的养老保险金。省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高荣海说,随着三个社会保险条例的贯彻执行,投诉者将会大幅度增加。最近,省社会保障局已同省人民法院协商,在海南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审判庭,处理投诉事务,让企业在法律面前实现平等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把该收的保险费收上来,把该发的保险金发下去;才能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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