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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新闻媒介有义务加强审查,立法者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司法机关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让经营者——走出广告误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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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2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虚假广告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新闻媒介有义务加强审查,立法者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司法机关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让经营者——
走出广告误区
张国香
向公众介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广告的宣传效应,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所认识,并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许正是因为广告能给企业带来市场、带来效益、带来发展,所以一些生产、经营者在对广告的认识和行为上出现了误区。
    误区一 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蒙妮坦奇妙换肤霜”在上市前进行强大的广告攻势,声称其产品“1次使用更换老化皮肤,8次使用彻底换了模样”,“医院验证有效率100%”。一时间,该产品在沪、京等地出现热销场面。可渐渐地人们发现,使用该产品后,不仅没有出现广告所许诺的效果,而且不少人用后脸上出现异常。于是一些消费者愤而投诉,各大商场纷纷停售,该产品声誉一落千丈。不久,生产该产品的上海某日用化工厂被迫停产,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688万元的罚款,成为建国以来执法机关对虚假广告处罚最重的一次。
    误区二 诱人的许诺背后是欺骗
今年1月,北京几家较有影响的报纸纷纷刊登一则诱人的广告——蓝星科贸公司推出最新家电维修保险,即一年花99元投保,如用户家中电器出现故障,只需挂一电话,该公司将在12小时内上门服务。若暂时修不好,他们还将提供同类产品让用户使用。更让人动心的是,3天内仍未修好,该公司将免费提供新品。也许是蓝星的许诺太诱人了,截至6月中旬,共有2000多个家庭投了保,金额达20多万元。投保时“蓝星”热情相迎,可一旦家电真的出了故障,他们却要么借故拖延、推诿,要么将电器拉走之后杳无音信。在消费者纷纷投诉、工商部门受理此案的情况下,该公司干脆停止营业,其负责人一躲了之。在这里,广告成了“蓝星”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误区三 贬低同类产品
人们还记得,在不久前的“矿泉壶大战”中,某牌矿泉壶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广告中使用了贬低另一牌子矿泉壶的语言,从而引起了一场官司,结果是以侵权方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而告终。
    误区四 广告刻在三峡绝壁上
围绕“三峡工程”上马,三峡成了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因此,众多的广告商蜂拥而至,准备将广告刻在三峡临江绝壁上,以期引起轰动效应。事实上,“轰动效应”也确实产生了,一家报社刚在巫峡一块绝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人已在称赞这种作法是“新创意”、“大手笔”了。且不说广告商将广告刻在三峡绝壁上是否违法,单从三峡的所有权归国家这一点来看,卖此绝壁的人也没有这个权力,国家的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反应。
正如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只有百利而无一害一样,广告在对社会的生产、消费两大功能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虚假广告的增多,人们对广告的信任程度已开始下降。据杭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的一项公共调查表明,认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广告“部分可信”、“不可信”的占调查总数的60.9%。有人甚至提出,对于广告的宣传要“反其道而行之”。因此,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对广告进行规范的监督,预防广告滥用和侵权现象的发生,刻不容缓。
    ●经营者:加强自律
减少和杜绝虚假、侵权广告现象发生最根本、有效的途径,就是广告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真正成功的企业,没有一个是依靠虚假广告、侵权广告发展起来的。俗话说,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况且,欺骗本身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消费者:树立“上帝”意识
虚假广告的危害特点之一,是受害面的广泛性。在现实生活中,受虚假广告之害的恐怕不计其数,但大多数人却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有人诉诸法律或投书报端。消费者是“上帝”,当遭受虚假广告侵害时,不能沉默,不仅要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而且要告诉世人,警惕骗子。
    ●管理者: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我国的广告经营单位是比较多的,有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有如新闻单位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等。虽然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由于广告经营单位多,加之广告的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泛,而作为广告经营管理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受人力所限,其对广告的监控点主要集中在审批登记手续上,而对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广告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则相对薄弱。至于一些经营者自行印刷、张贴或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广告更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的广度和力度,使“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新闻媒体:加强对所传播广告的审查
在我国,为数众多的广告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播出去的。一则广告在某一新闻媒体刊(播)出后,其“真实性”便和该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不可避免地联在了一起。一些消费者之所以对广告的内容不加辨别,误信虚假广告,就是因为其相信刊(播)出该广告的新闻单位,“信”屋及乌。既然新闻媒体在虚假广告、侵权广告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加之其刊(播)广告又是营利性的,因此要求其与广告客户共同承担责任,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要求新闻媒体共同承担责任,可使各新闻媒体加强对其所刊(播)广告的审查,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
    ●立法者: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广告管理条例》等现有的法律规范已不适应广告管理的要求,尤其是不适应与虚假广告、侵权广告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已越来越迫切地摆在了立法者面前。
    ●司法机关:加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
也许一些广告制作者、传播者并没有意识到“广告”会违法,要为“广告”承担法律责任;也许他们中间有的原本就知道,只是心存侥幸。但不管怎么说,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制作、传播虚假广告、侵权广告、违法广告的,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者,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从国外立法惯例看,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把作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归犯罪的范畴,处以刑罚。为了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我国立法机关也应为制作、传播虚假广告行为设立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人民法院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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