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阅读
  • 0回复

国内首起广告版权纠纷结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2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国内首起广告版权纠纷结案
本报记者毛磊
曾经沸扬一时的广东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商北京八方广告公司状告浙江圣达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广告片侵权一案,近日由原告方“理科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而结案。
今年5月,“理科公司”、“八方公司”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控称“圣达公司”制作的“中华鳖精”广告片剽窃、抄袭原告的“虫草王”广告片版权。诉状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播放侵犯原告人版权的广告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万元。被告方“圣达公司”则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广告片制作及播出时间均在“理科虫草王”广告片之前的证据,同时证明广告创意、画面具有独创性,广告片的镜头画面、音乐、广告语言没有任何一处与“理科虫草王”广告片相似,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剽窃和抄袭原告的广告片。
有关法律界人士分析此案时指出,在商品经济社会,一个企业,一种产品,必须获得社会公众、广大消费者的认知和喜爱,否则它就难以生存。如何扩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归根到底要靠企业的诚实信誉,靠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靠平等竞争。目前个别企业通过打官司吸引公众注意力其作法不可取。
同时,怎样规范诉权的正当行使?如何制裁滥用诉权?值得人们深思。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