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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公粮入仓工作中的人畜伤亡事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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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8-22
第2版()
专栏:经济工作述评

杜绝公粮入仓工作中的人畜伤亡事故
今年夏征开始较早的西南区、中南区、华北区和西北区的广大农民,已陆续把公粮送入国家仓库。由于今年各级党政机关加强了运粮组织工作,对区乡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了关于安全运粮入库的思想教育,因而运粮入仓工作中人畜伤亡事故较往年有所减少。但也有部分地区,由于党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检查不严,送粮中仍有人畜伤亡事故发生。
据现已知道的一些事故,其中多数是责任事故,少数是意外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首先是当地干部缺乏深入的检查,以致老的、弱的、病的、残的人和畜的出勤现象,仍然没有严格禁止。湖北孝感县一送粮组长原患心脏衰弱病,因带头背粮登高灌仓,晕跌重伤,不治身死。河北省鸡泽县四区亭寺头村,农民王计堂,年纪大身体弱,行动不便,在赶车运粮中被摔倒,把腿轧折。陕西省兴平县直属第一公粮仓库,只根据七月五日下午送粮人员的统计,不应该参加送粮的就有六人。其次,有些地区在送粮中仍缺乏周密的组织和指挥,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思想领导做的不够,没有发动群众处处谨慎,人人小心,避免人畜伤亡。陕西省夏征中,某些地区的区村干部只管催粮,不做具体组织工作,他们认为组织集体缴粮和执行“交接合同”是“劳民伤财”,因此不严格执行“交接合同”。有些地区,虽然组织集体运粮,但因缺乏领导,秩序很乱,致轧伤、撞伤、碰伤的事故时有发生。
此外,在运粮中由于事先对调配人畜车辆,检查车辆,安排送粮时间,检查必须检查的道路、桥梁,解决茶水、食宿及医疗等问题很少注意,也是造成人畜伤亡的一个原因。尤其严重的是:某些个别村庄的干部不认真贯彻政策,仍存在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譬如河北曲阳县南洪德村干部说:“谁的粮食谁送,不送不行”,逼得该村有三分之二妇女、小孩参加运粮;肃宁县定王庄村干部说:“派了谁家的车谁就得去,死了也得去”,结果六十多岁老头也得送粮。这种恶劣作风,违反了政策,损害了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
现在各地夏征公粮正在继续入仓中,而秋征公粮也快将开始,为了消灭运粮入仓工作中人畜伤亡事故,各地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贯彻安全运粮方针。省、专区、县各级粮食机构均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必要的入仓组织(如征粮委员会等),统一领导征收入仓工作。在入仓期间,应有重点地派员深入检查各地的安全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入仓的方针,一方面应在征收干部、粮食干部、尤其区村干部中大力贯彻,一方面还要向农民群众进行安全入仓的宣传教育。只有广大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了安全运粮的方针,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去,才能消灭人畜伤亡事故。
第二、加强群众运粮工作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计划性。所有送粮人、畜、车辆均应组织编队;由乡、村干部领队。车辆、人力挑运均须顺序行进,不得争先恐后,行路不得过速,途中要有适当的休息。装车和人挑重量,必须适当限制,运送以前,必须严格检查人、畜、工具,严禁老、弱、病人及孕妇小孩参加运输。道路、桥梁必须事先检查、修理,险路、桥梁、渡口应派专人照料。沿途设置茶水招待站。组织人、畜医生,负责检查和治疗运粮人畜的病伤。运粮回程中,亦应保持原来的组织,加强领导,防止任何松懈、麻痹。
收粮仓库应与区村签订合同,明确规定粮质标准、数量、入仓日期、双方责任等。入仓时间不应过于短促,尤其不应以突击方式完成任务。任务大而缺少劳动力、车辆的区村,可以分批入库。签订合同后,如遇天气突变,不能按照规定日期送粮,可与粮库协商改期,不应机械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第三、加强收粮仓库的安全设施。收粮仓库在入仓前应普遍检查仓房坚固情况,尤其是租借的民房和多年失修的祠堂庙宇仓房,必须修理的即修理,不牢固的不应勉强使用。南方的楼房仓库,存粮数量应有限制,墙基不坚固的散装仓房应有围囤储存。仓库内的楼梯、跳板等,应加以检查,并增添必要的设备。仓库应为群众准备饮食和休息处所,准备必要的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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