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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发生故障,居民电器受损,该不该赔偿?消委会依法力争解决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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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变压器发生故障,居民电器受损,该不该赔偿?
消委会依法力争解决纠纷
5月10日晚,我市演武路居民区的变压器发生故障,未经变压的380伏高压电直接输入用户,使56户居民的69台家用电器不同程度遭到损坏。
5月12日,居民代表杨昌毅、宋跃玲来到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很快与当事的另一方——市用电管理所(以下简称电管所)取得联系,协商调解。自此,一场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攻坚战”拉开了序幕。
调解伊始,电管所认为,电力是特殊商品,是公益事业,应特殊对待,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之内。消委会认为,电力虽不是一般商品,但其商品属性并没因此而改变。经过几个回合的辩论,双方统一认识:电力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一波刚平,又起一波。5月26日,电管所一副主任对消委会的同志说,此次事故是盗窃分子盗窃接地线致使电压升高引起的,电管所没有责任,至于赔偿问题,我们只能“深表同情”。
对此,消委会首先会同市技术监督局的同志到现场调查取证,证实接地线并未被盗。然后消委会又走访了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得到的答复是:对消费者来说,交了电费就享有安全用电的权利,至于接地线是否被盗或其它什么原因造成的电压不稳,都与供电部门的管理有关,供电部门应该负责任,因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
7月12日,消委会一行6人到市电业局协商调解,该局一副局长明确表示:电管所的说法不妥,市电业局调查后,尽快给消委会答复。但电管所却采取回避态度,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鉴于此,消委会便借助舆论促调解。8月2日,衡阳晚报一名记者带着消费者投诉信到消委会采访,就调解情况写了一篇报道。8月4日,这名记者与消委会的同志持稿到电业局征求意见,得到电业局领导的重视,经过他们做工作,当天下午,电管所主任即答复消费者代表:变压器因负荷过重,几根线串在一起,把变压器烧坏了,“责任在电管所”。他表示给予赔偿,并说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8月29日,市电管所却与保险公司统一口径,只给消费者代表杨昌毅、宋跃玲等3人赔偿,不管其他人的损失。如此赔偿,被杨昌毅、宋跃玲拒绝。此后,消委会又通过省消委会与省电视台取得了联系。9月21日,省电视台“3·15广角”专栏记者钟旭、周运义来我市采访。当天晚上,一些实权部门的领导纷纷充当说客,要求省电视台记者取消采访报道。钟、周两位记者顶住说情风,在电管所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采访,最后促使电管所领导同意为所有受损失的用户进行赔偿。
9月22日下午,市电管所的领导登门向消委会保证,在10天内赔偿完毕。
9月23日至26日,演武路居民区56户居民终于获得电管所委托保险公司偿付的赔偿金2.4万多元。
这起用电纠纷案的调解,几经坎坷,几番周折,终于圆满结束,其历时4个半月的调解历程,给我们诸多启示:
其一,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就能掌握调解主动权。在调解中,消委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始终。他们用法律武装消费者代表,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管调解工作如何艰难,消费者代表始终没有失去信心,与消委会进行了密切的配合。
消委会更注重向被投诉单位宣传法律。第一次到电管所调解,消委会人员就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手册带给了电管所领导。在与该所协商中,调解人员引用法律条款,据理力辩,攻破了道道防线。
其二,调解工作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当前消费者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调解难,有的畏难退缩,往往一推了之。演武路居民用电纠纷案的解决证明,只要依法坚持,消费者组织也能办大案、办难案。消委会正副会长都是老党员,有强烈的党性原则和为民请命的浩然正气,具体调处投诉的曹祥林同志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为了核实情况,他们会同技术监督局的同志3次到现场勘察,走访消费者,掌握了真凭实据;当电管所采取回避态度时,消委会的同志4次上门协商,10多次打电话催办,消委会还召开了6次专题会议,将调解工作一步步引向深入,终于解决了这场纠纷。
其三,借助舆论是促使纠纷解决的有效手段。此案两次出现僵局都是被新闻单位打破的,舆论监督在此案的调解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湖南衡阳市 肖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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