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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未来发展的法律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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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5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未来发展的法律保障
敖斯
编者按:为进一步宣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决定举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知识竞赛。本报12月9日台港澳专版将刊登竞赛试题。为了配合这次竞赛活动,我们特编辑了这篇辅导材料,供广大读者参阅。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全国性法律,它的正式公布,是邓小平同志制定的“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光辉实践,标志着澳门在回归路上,开始跨入了一个新的里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诞生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中葡两国政府经过四轮谈判,就澳门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7年4月13日,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从而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为实现祖国统一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在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中,中国政府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出发,全面阐述了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声明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因此,无论是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是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自此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四年零五个月的工作,终于出色地完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起草任务。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正式诞生,再次显示了中国政府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真诚态度和坚定信念。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终得到了全国人民,尤其是澳门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它是在广泛咨询澳门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立法的途径,逐步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集思广益的产物。
    二、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的权力得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作了清楚的界定,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直辖于中央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在一国的前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赋予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的权力,使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事务,自行制定各项行政管理政策,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在立法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可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无须得到中央立法机关的批准,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当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在司法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以及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并享有终审权。基本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上述机构或地区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将来仍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在旅行证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依法给澳门居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这些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三、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权。
澳门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广泛的,这种广泛性不仅表现在范围上,而且还表现为对权利和自由给予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以第三章一章的篇幅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人身及有关权利和自由,社会、家庭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司法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在其他章节还规定了澳门居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还特别规定这种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立法者对居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并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统一的,澳门居民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还必须负有遵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设立行政长官的职位。担任行政长官,须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本地区的法律,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议员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除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外,以后每届立法会议员任期为四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主要职权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同时立法会也享有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等财政、税务方面的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将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法院体制,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与初级法院并列的还设有专辖行政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同时保留了原在澳门实行的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法官,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了体现国家主权,基本法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正副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士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除行政会委员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规定,确认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中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经济方面,规定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并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发展对外经贸关系。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的有关具体政策,如教育政策、医疗卫生政策、科学技术政策、文化政策、新闻政策、出版政策和体育政策,以及社会福利政策等。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未来澳门各方面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典。这部法典不仅为1999年以后澳门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而且也必将对促进澳门的平稳过渡产生重要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后,受到澳门各界人士的忠心拥护和欢迎,学习、宣传、推广基本法已成为澳门居民的共同愿望和一致行动。去年9月,由在澳门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咨询委员组成的、以宣传推广基本法为宗旨的民间机构——澳门基本法协进会成立。该会成立后,主办或协助其他组织和机构开展了图片展、研讨会、座谈会、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基本法宣传活动,去年10月还联同澳门广播电视公司、上海社科院、上海电视台在上海举办了“澳门与澳门基本法知识竞赛”电视擂台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为了保证澳门的平稳过渡和基本法的全面实施,不仅需要在澳门,而且也需要在内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基本法的宣传活动。我们相信,通过这次知识竞赛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定会更加深入人心,“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一定会在澳门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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