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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作出规定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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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29
第2版(经济)
专栏:

  财政部劳动部作出规定
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劳动部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应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时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和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商定。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对于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这一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在审计、财政、计划、银行、劳动等部门监督下,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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