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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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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2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制止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在近期要对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作出妥善处理。
据了解,第三次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今后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要求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出售公房,并反复强调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要特别防止低价售房。但是,最近有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还将出售公房款挪作他用,这些错误做法,不利于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也容易产生不正之风。
为制止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政策,确保房改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
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一律暂停出售公房。凡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击出售公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已出售的公房要进行清理。凡出售公房价格低于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产权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手续;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提出与国务院有关政策衔接的办法,妥善处理。
三、切实加强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立即冻结,听候处理,不得动用。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对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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