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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规定颁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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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4
第2版(经济)
专栏: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规定颁布
本报讯近年来,随着国内饲养犬、猫等宠物热的兴起,进境旅客从境外带进犬、猫愈来愈多。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伴侣犬、猫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不合格者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旅客携带犬、猫进境违反本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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