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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化特区可先行——访建行深圳分行行长惠小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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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5
第2版(经济)
专栏:

  银行商业化特区可先行
——访建行深圳分行行长惠小兵
本报记者施明慎
去年以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必须实现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已在各界人士中间形成了共识。十四届三中全会又在《决定》中重申了这一改革目标。专业银行将如何动作?怎样才能真正实现银行商业化?前不久,记者就此采访了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惠小兵行长。
40岁的惠小兵,曾在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又在建行总行搞过信托投资,1990年到深圳建行任行长。从京城到特区,从宏观研究到微观操作,惠小兵痛感专业银行现行体制的落后、僵化。他说,专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较,竞争劣势越来越明显,在深圳特区也不例外。截至去年9月末,深圳四大专业银行系统的存款余额增长了7.9%,贷款余额增长了11.9%;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却分别增长了21.1%和28.4%。
记者:从诱发1992年底至去年上半年的国内金融秩序混乱来看,其深层次的原因不可否认同中国银行业改革严重滞后有着极大的关联。
惠小兵:对,正是专业银行系统的部分基层行通过拆借、与企业联营投资、附属公司转手投资等方式,将大量资金不规范地投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同时,又以“保证支付”、“保证大中型企业资金需求”、“保证重点建设”、“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等名义“倒逼”中央银行多吐出基础货币,从而引发信用膨胀。这种金融秩序混乱说明我国专业银行的体制模式显然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正是因为专业银行本身不是产权制度合理、经营目标明确的商业化银行,责任不清,权力不明,利益机制不规范,所以就不可能具备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求资金平衡、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运行机制,也就很难对专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
记者:有的专家提出,首先要对专业银行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即目前由国家占有专业银行全部资产的产权制度必须改革。你对此有何见解?
惠小兵:实现银行商业化,改革产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从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看,下述特征是极其明显的。
第一,商业银行所要求的产权是没有行政权力介入的纯经济权利。这种纯经济的权利既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实现对银行资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和处置运用,也不通过行政授权来发生上下连接和横向分割,更不受行政权力的支配而增减或废除。
第二,产权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转让的,而不是一经确定就凝固不变的。
第三,产权结构一般是多元化的,而不是单一的。这一点决定于银行业的自身特殊性,即自有资本量大和风险性相对较高。只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才可能根据其经营情况迅速而有效地保持和提高资产负债比率,保障和提高商业银行承受投资风险的资产实力,并在实际经营中通过多元化的资产和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风险。
而我国国家专业银行的产权是由行政授权来实现的,不允许也不可能经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转让;产权结构也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因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是以行政授权而非资产授权作为基础,基层银行的承包经营也只是在原有体制框架内由行政关系来局部地调整权、责、利关系。实际经营过程中,基层银行有了盈利按一定比例向上级银行缴纳,有了亏损则向上级银行挂帐,最终冲销了事。
记者:看来,由于情况不同,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化银行变革的难度相当大,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可能全国“齐步走”,也不可能使改革一步到位。
惠小兵:是的,这就需要我们分地区、分阶段地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改革模式。在现阶段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经济特区作为区域性试点,既在全局性的改革中作为起动方式,又为全局性的改革超前一步积累经验。特区的专业银行除了明确经营目标和职能,放开经营范围限制,在打掉行政权力介入干预的基础上理顺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同时进行改革外,还必须进行资产制度方面的改革。初步设想:特区的专业银行成为总行全资或控股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受总行控制的子公司;总行原来下拨给分行的自有资金转化为真正的资本金,经总行清产核资、确定资本金后的资本存量成为总行以股东身份对分行投入的股本金;总行的股本金具有国有股性质,其规模至少要达到分行全部股本的50%以上,以保证总行代表国家对分行的控股权;在此之外,也可以考虑吸收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参股,甚至可以吸收部分社会公众的个人股,组成以国有股为核心,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体的多元股本结构。我认为,从深圳金融业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的特点来看,银行商业化的深入改革选择深圳特区率先突破是现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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