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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的一场大变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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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4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的一场大变革
陈佳贵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描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勾画出我国未来企业制度的轮廓,为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思想认识上的一大飞跃
早在改革初期,一些理论工作者就提出了“企业本位论”、企业应当成为商品生产者、要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实行自负盈亏等论点,对我国企业改革的起步和形成以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的城市改革思路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80年代中期,一些同志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要适当分离的理论,把企业改革理论推进了一步。在实践方面的成果是促进了承包制和租赁制的广泛推行。在这次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四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借贷方式;二是租赁方式;三是承包方式;四是股份制方式。前三种和最后一种方式又有很大的区别:前三种所有者并没有进入到企业内部,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股份制这种方式中,所有者进入到了企业内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财产管理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前三种很难解决国有企业的自负盈亏问题,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真正做到自负盈亏。由此引发了股份制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讨论,使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决定》吸收了多年来理论讨论的成果,总结了企业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股份制试点的经验,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肯定了企业应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是企业改革理论的一大突破,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飞跃必将带来企业改革实践的发展和深化。
    二、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实践的深入和发展
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利改税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基本上走的是扩权让利,以利益刺激为主的路子。当然,这绝不是说不需要调整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的政策,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经营好坏一个样,挫伤了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不调整三者的利益关系,企业就不能产生内在的经济动力。问题是调整利益关系必须以机制的转换为根本前提,离开机制的转换去单纯调整利益关系,就给企业留下了“利益谈判”的空间。企业利益的获得,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经营努力,而很大程度上要靠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谈判。而且,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当外部约束减弱以后,不合理行为就泛滥起来。1986年底,提出了“改革微观机制”和“完善企业内部机制”的问题,同时要求要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中心环节,分阶段进行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新体制的基础框架,使我国企业改革发展到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阶段,这是我们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这一阶段的实际做法是推行和完善承包制,这种经营方式仍然未触动传统的企业制度本身,它虽然使企业经营机制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企业改革仍然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改革的实践证明,不解决产权问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重塑市场主体,使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经营机制不可能发生根本性转变。企业改革必须从利益刺激为主转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为主的轨道上来。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带来我国公有财产组织形式的大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公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虽然有了较大的变化,如出现了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等;国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从公有制形式来看,仍然没有大的变化,还是一种二元结构。而且,各种所有制是相互分割的,产权也不能合理流动。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对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组织形式来看,有的国家虽然也存在一人独资公司,但是在这种公司中,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很难分清,社会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这种公司的信誉不高,规模很小,数量较少,而多数公司都实现了所有者主体(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所有者主体(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就没有规范化的公司制度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造时,虽然也允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是它必须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只有那些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和某些军工企业才应由国家独资经营。多数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制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造时都应该实现所有者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经过股份制改造和产权的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将越来越多。我国的国有资产将形成以下企业组织形式:(1)单一主体的国有制企业。它们的资本属国家授权的某一个投资主体管理;(2)多主体的国有制企业,它们的资本虽然都属国家所有,由于分属不同的投资主体管理,也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3)国家控股的企业。在这种企业内部,已经实现了各种所有制财产的混合、融合,但国家股起主导作用;(4)国家参股的企业。这种企业国家只参股,不控股。(5)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企业。这些法人单位既有国家的投资,也有其他经济成分的投资,但是公司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国家对这些法人单位再投资形成的企业,不表现为直接的所有者关系。同时,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会带来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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