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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迈出新步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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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7
第2版(经济)
专栏:房改系列报道之一

  房改:迈出新步伐
侧重点是出售公房。这样,对于居民,资金循环加快则住房建设加快,可更快解决住房问题;对于企业,甩掉一个“办社会”的包袱,有利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政府,可回收资金集中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对于房改,可缩小提租面,促进提租
朱剑红侯淅珉
1993年12月,全国第三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当前的房改思路是:以出售公有住房为侧重点,售、租、建并举,政策配套,形成市场。
显然,相对以往的房改政策,这次会议提出了一个新思路。
    一
如果从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算起,中国的房改已进行了13个年头。13年来,虽然人们总觉得它步履艰难,行动缓慢,但在不知不觉中,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的状况已发生了很多变化。
1988年1月,全国第一次房改工作会议召开,系统全面地提出了我国房改的整体构想,勾勒了我国政府新的城镇住房政策的轮廓。从那时起,房改列入全国各地政府的议事日程。烟台、唐山、蚌埠等城市的房改试点工作迅速深入,为全国房改蹚路试飞。
1991年10月,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召开,全面总结了房改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房改政策,进一步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此后,各地按“贵在起步”的精神,或快或慢,纷纷出台了房改方案。深圳、上海、北京等城市在出售公房、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全国城镇房改进入了全面推进、综合配套的改革阶段。
十余年房改,最大的收获是什么? 首先,是人们的住房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过去,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对住房的概念是一个“包”字——国家包建、包分、包修、包管。现在,大多数人实际上已经接受了这样一个观念,即住房是个人消费品,将来我们要为住房付出更高的代价,说不定还要倾囊、借贷去买房。还有一部分人已经更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不动产,购买并拥有住房是一种最佳投资方式和保值增值手段。这种自上而下的观念的变化对于今后房改的不断推进,直至实现住房商品化,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此外,城镇住房制度已经不是铁板一块。80年代之前,城镇住房建设的唯一来源是国家计划安排中的基本建设投资,8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六五”期间,个人投资建房占整个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13.2%;“七五”期间,上升到25.1%。还有,以烟台、深圳、张家港港务局为代表的一批试点城市和企业,也在住房制度改革及新体制的建立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部分城镇和单位已基本实现了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了市场和社会保障共存的社会化运行机制。张家港港务局经过三步改革,初步将住房从企业职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公司进行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从而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给千千万万为办社会所累的企业展示了一条可行之路。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还不尽如人意,离既定的住房商品化的目标相距甚远。按照1991年第二次全国房改会议的部署,城镇住房的房租到“八五”期末应达到维修费、管理费和折旧费三项因素的水平,到“九五”末应达到前三项再加上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水平。目前,在绝大部分已实施房改的城市里,公房租金水平只有0.30元左右,不及维修费一项的水平,更赶不上物价的上涨。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尚维持着原来的租金水平,没有实施调租。到1992年,城镇家庭房租支出仅为家庭收入的0.86%。全国存量公房出售的进展也不大,据1988年的统计,全国新旧住房出售总量仅占存量住房的1%。以一直坚持售房为重点的北京为例,截至1993年7月,也仅出售了存量公房的7%。因此,1981年以来大规模兴建的住房有3/4进入了旧体制的运行轨道,使进入旧体制的住房存量增加了13亿平方米,为1981年以前存量住房的一倍以上。
    二
房改,任重道远,新体制的建立不仅需假以时日,还要大力宣传促进。
新思路的“新”,在于更加强调了房改目标的市场取向,把出售公房作为下一步房改的侧重点。
对居民来说,由于售房可以更快地回收资金,加速资金循环,加快住房建设,可以更快地解决住房问题;对企业来说,售房有助于甩掉包袱,把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政府来说,售房可以把存量住房转化为现实的财富,集中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来看,售房可以塑造千百万产权主体;从房改推进的策略上看,可以缩小提租面,促进提租,加快房改步伐。
如果说,“出售公房”成为目前房改之重点,那么,制定合理的售房价格则是重中之重。下一步我们将面临三种价格组成的售房价格体系:市场价、微利价、标准价。市场价适用于高收入家庭,微利价适用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标准价是在售房起步阶段,根据目前低工资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政策性价格,它将逐年提高,逐步过渡到微利价。
那么,制定售房标准价的着眼点是什么呢?是居民的长期住房支付能力。具体点说,是在一定的家庭收入基础上,根据国情合理地确定住房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按一定的年限来计算公房出售的实际价格。以支出为依据来确定售价的理由是: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体制还没有理顺,商品房造价中摊入了过多的不合理因素,房价畸高,远远超出了普通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因此,如果仅仅依据住宅造价来确定公房出售价格,既不合理也不现实。而以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支出水平来确定房价,适应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可以随着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售房价格。此外,提出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支出水平的概念,并规定对超过一定支出水平的家庭给予房租补贴,可以使政府的补贴针对低收入居民,而不是在各阶层居民间平均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温饱型向小康型社会过渡的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温饱型社会家庭平均住房支出为收入的9.3%,小康型社会平均住房支出为15.5%,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阶段家庭住房支出为12%左右。借鉴国外一般经验并结合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一户家庭用工资收入的12%、花25年时间购得一套住房的支出水平大体上是比较合乎实际的。作为职工长期住房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也应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到房价中去。
新的房改思路虽然强调了出售公房,但并不仅局限于此。多年来房改的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具体措施的单兵突进,都不可能完成住房商品化的历史使命。例如,如果不大幅度地调整低租金,则不能形成合理的租买比价,也就不能促使人们买房;如果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在提高住房的有效需求和支付能力方面,就迈不开步子;如果不提供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措施,仅靠职工的一次付款能力,就很难推进售房;如果不制定加快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一般职工的收入就很难赶上住房的造价,一个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就无法形成。如果说,提租强调补贴政策的落实,售房则更多地强调各方面政策的配套。因此,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就提高租金、建立公积金制度、实行抵押贷款与分期付款、建立房产交易市场及维修管理市场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正是为了避免重蹈“有政策没措施,有目标没路子”的覆辙,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政府保障为辅助的住房资源配置体系。
应该说,新的房改方案总结了多年房改的经验,更加完整,更接近目标了。特别是把房价与居民收入挂起钩来,使之更具操作性了。但是,过去的房改实践告诉我们,房改之难,远非有了一个可操作的方案就能解决的。房改,说到底是利益的调整,必然会有冲突和震动。对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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