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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讨论港英最后一届三级政制架构终结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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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8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
讨论港英最后一届三级政制架构终结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政务专题小组第三次会议今天讨论了关于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终结问题。
据悉,委员们认为,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是说,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至1997年6月30日即告终止。在此之前,英国政府以《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宪制性文件作为其管治香港的法律基础。它通过一整套的政制架构,包括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区议会等具体行使其管治。港英的政制架构是英国政府管治香港的集中体现。随着英国对香港的管治的终止,维系其权力的两个宪制性文件必然被废除,亦即法律基础消失,标志着这种管治的港英原有政制架构理所当然地也同时终结。它既不可能跨越1997年6月30日,也不可以作出任何使这些架构跨越1997年6月30日的决定。否则,就是越权,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确立的主权原则就没有任何意义。那样的话,无异于把英国的管治延续到1997年7月1日之后,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根据上述原则,港英最后一届三级政制架构的议员任期,只能到1997年6月30日为止。而港英目前有关法律规定三级架构议员的任期均为4年,委员们认为,这显然是同上述原则相抵触的,因而必然是无效的。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日,也就是港英原有政制架构结束之时。这也是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和必然结果,是联合声明确定的应由英国政府履行的义务和应由中国政府行使的权利。
委员们指出,1997年7月1日后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一届立法会和区域组织等与1997年7月1日前港英的一套政制架构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它不是将港英原有政制架构“照单全收”,而是一个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组建的、体现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与作为港英咨询机构的立法局大不相同。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了议员乘“直通车”的条件和确认程序。为了平稳过渡,中国政府曾希望中英双方通过磋商合作就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的过渡问题作出安排。但由于中英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的会谈未能达成协议,议员过渡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委员们指出,两个不同性质的立法机关并不因为中英之间达成有关过渡安排的协议,就可以混为一谈;也不是因为没有协议,现在才冒出两个立法机关性质不同的问题。两个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如前所述,是由其各自法律基础所决定的。
委员们还指出,香港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都是港英政制架构的组成部分,与港英的管治权是紧密相联的。因此,同立法局一样,1997年6月30日港英最后一届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必然要结束。但作为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本来只要中英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过渡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方的这一愿望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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