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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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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9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
现代公务员制度已有100多年历史。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逐步建立了一套与商品经济相匹配的人事制度,以此作为巩固国家政权的保证,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英、美等国。100多年来,不但西欧、北美、日本和大洋洲的发达国家建立了公务员制度,第三世界一些国家,也先后建立了适合本国特点的公务员制度。
在美国,政府被视为“老板”,把公务员称作“政府雇员”,有时也叫“文官”。在美国的法律上,公开声明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是雇主和雇员关系。
公务员的范围,各国在划分中有广有狭。美国的公务员范围是上至联邦政府部长,下至政府各部及其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但把下列三种人排除在外:一是立法部门的议员和雇员;二是司法部门的法官和雇员;三是国会雇用的职员。
英国的公务员(文官)范围较广泛,上至各部常务次官,下至打字员、通讯员和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大臣、国务大臣等)、地方自治人员、法官及企事业文职人员。
法国《公务员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三部分人:一是中央行政机构中非选举产生、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二是地方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三是国家各级公益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两部分。“国家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学校和医院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地方公务员”则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瑞士的公务员范围最广,除了议会议员和职员之外,凡政府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官员、职员和国营公共企事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统统称为公务员。
阿根廷的公务员范围,只限于在政府所属部门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常驻国外的外交人员、军职人员、公安和警察部队人员、宗教界人士及从事教育人员。
  (1993年12月10日《法制日报》徐峰同领文蔡梗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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