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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价外增值税?税务总局发言人解惑一、不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加17%增值税二、不是在商品流通每个环节都要交17%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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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1
第1版(要闻)
专栏:

  如何理解价外增值税?
税务总局发言人解惑
一、不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加17%增值税
二、不是在商品流通每个环节都要交17%增值税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就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正确理解增值税的“价外”概念,而提高商品价格的问题,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增值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是价外税,即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在价格之外另行收取。但是,一些企业将价外税理解为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加收17%的增值税;有的还认为,增值税要在商品流通的每道环节都要缴纳17%的税。这两种理解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应当立即纠正。
这位发言人解释说,新的增值税是在原有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基础上转换而来的。原来的产、增、营三税都是价内税。这种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多年来,我国的企业和消费者已经习惯了这种包含了价内税的价格体系。据我们测算,这部分税款占商品价格的14.5%左右,比如某一商品价格是100元,消费者花100元钱购买这个商品时,其中已包含有14.5元的税。只是广大消费者不了解这种商品价格中已经包含有税金,也不了解自己在购买商品时,已缴纳了税金。
新的增值税则要求把原来含税价格中的税和价分开,销售商品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写价格和增值税税额,即价格为:100-14.5=85.5(元);税额为:85.5×17%=14.5(元)。显然,一些企业在原来商品价格100元基础上再加17%的税是不对的。
这位发言人还指出,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道道环节抵扣税款的办法,最终由消费者负担17%的税款,而不是每道环节都要负担17%的税款。即企业在购进商品时,索取的专用发票上已经注明了购买这些商品所支付的税款,企业在卖出商品计算增值税时,要扣除上道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纳税。例如:企业购进商品的价款为100元,支付增值税17元,企业卖出的商品货款为130元,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为:130×17%-17元(上道环节已缴纳增值税)=5.10元。所以,认为每道环节都要负担17%的增值税是误解。
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最后说,专用发票只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之间使用,在零售环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自己使用,到了最终消费环节,不存在继续抵扣税款的问题了,为了照顾到消费者的习惯,零售环节的价、税是合在一起的,也不再使用专用发票,还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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