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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通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 食盐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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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1
第2版(经济)
专栏:

  五部门通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
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 食盐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记者潘岗报道:将土盐、硝盐、平锅盐等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在碘缺乏地区大量倾销非碘盐。食盐市场近年出现的这些混乱现象,今后将被“坚决杜绝”。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食盐产销的管理。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要坚决取缔,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非加碘盐冲销碘缺乏地区。
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儿童智力发育的地方病,流行于我国大陆除上海市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62个县,受威胁人口达4.25亿,占全世界的40%。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针对目前食盐市场情况,五部委《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食盐生产、流通和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对食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盐批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4月底前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经营活动。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规定的渠道进货。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其食盐产品或食盐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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