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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使用“中国民航”字样和徽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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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1
第4版(要闻)
专栏:

  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要求
规范使用“中国民航”字样和徽志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通讯员钱慧蓉)中国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使用“中国民航”用语和局徽。通知指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使用CAAC英文缩写,徽志为双翼五星图案。
过去民航总局实行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中国民航”等字样和徽志既含政府职能意义又兼具企业、事业单位内容,这一习惯用语被长期沿用下来。现在民航政企分开的格局已基本确定,政府和企业的职能日益明晰。
为有利于社会对民航总局和所有从事民航运输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中国民航总局对“中国民航”用语和双翼五星局徽的用法作出限定:
一、“中国民航”,泛指中国的民用航空,是抽象名词,既不特指民航总局,也不特指从事民航运输业的某家企事业单位。“中国民航”一词在使用中也可作定语,与名词联用,如“中国民航系统”。过去在传媒中经常使用如“中国民航订购飞机多少架”,应具体为“中国某家企业订购飞机多少架”。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在自己的建筑、设备车辆、服装、名片、宣传物品(包括班期时刻表)上喷涂或印刷“中国民航”字样。任何航空公司不得在其航空器上喷涂“中国民航”字样。
二、各地依法成立的客货空运售票处或销售代理处,都不得用中国民航或民航某某售票处、中国民航或民航某某销售代理处、CAAC某某售票处或CAAC销售代理处等名称。
三、双翼五星徽志代表中国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各地区管理局以及它们所属的民用航空器适航中心、航管中心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可以使用。省级管理局也可使用双翼五星徽志,但在其进行企业性质的活动时不得使用。民航总局专用的航空器可以喷涂双翼五星徽志。其它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器、建筑、设备车辆、服装、名片、宣传物品(包括班期时刻表)、信签、票据等,一律不得把双翼五星图案作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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