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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的新生长点——河南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略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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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3
第2版(农村经济)
专栏:股份合作制在农村

  中原的新生长点
——河南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略述
胡若哲邢庆春
据不完全统计,到1992年底,河南省各种形式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近10万个,完成年产值100多亿元,实现利税10多亿元。
河南省委、省政府因势利导,及时提出以股份合作制为突破口,不拘一格促使河南乡镇企业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战略决策,农民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去年以来,全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翻了一番,又增了10万多个。在新上的一万多个项目中,有一半是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河南之所以能自发地产生和发展,有它的客观必然性。
在河南,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各类家庭工业日渐成为农村普遍的经济形式。此后,家庭工业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脆弱性。只有突破家庭工业的外壳,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因政策导向,一些经营者对创办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私营企业心有余悸;办“归大堆”式的集体企业,又怕被“统”死,积极性不高。而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承认、保护农民财产权和参加分配权的经济组织形式,便成为符合农民经营者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双重取向的自然选择。
河南农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多样,主要有5种:一是农户参股合作型。通常由懂技术善管理的能人牵头组建,劳力资金双联合,合作经营。二是折股扩股型。原来的乡村集体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按财产的原始来源折为乡、村集体股、职工集体股和个人劳动股,使存量资产权属明晰化,同时再吸收职工入股,将企业改造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多元联合型。既有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又对外实行联合,吸收农户入股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股金证以引进社会闲散资金。四是多元互补型。乡镇企业与城市企业及科研单位之间以资金、设备、技术、场地、劳力等生产要素入股,按股分红,共担风险,形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集团股份合作制企业。五是多元共存型。国有、集体、个体企业联营,都有股份,不同所有制共存一体,联合发展。
尽管形式不一,但它们共有的机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长时间的运作,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了“资金共筹、风险共担、自主经营、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机制。据汝州市有关部门调查,在百元产值利润率的对比中,乡村集体企业一般为15%,联合体企业为18%,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为25%,有的则高达30%以上。
    (二)
毋庸讳言,如同许多新生事物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途,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君子协议留下隐患。对股份合作制的含义和规范化知识缺乏了解,几家或几户凑合在一起,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不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凭“良心”合作,企业内部比较混乱,给企业发展留下某些隐患。
——缺少共担风险机制。不少股东存在“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和收益平均分配心理,部分企业在建厂之初,就没将风险机制引入内部,只规定收益如何分,没规定企业的亏损和债务如何分摊。
——董事会作用不突出。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股东参与意识差,董事会只是“分红会”,对企业重大问题不作研究,一切都推给了厂长(经理)。有的是集体股份占比重大,职工股份占比重小,董事会主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干部组成,他们既有行政领导职能,又负有监督职能,而实际上往往弱化后一种职能。企业效益好时,个别乡村干部入“权力股”。把集体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后,乡村仍把它视为集体所有,不按股份合作制章程办事。
    (三)
为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人及基层企业“领头人”提出了对策。
首先,坚持“大力发展,以点带面,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方针。把兴办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突破口,逐步把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抓好典型的示范作用,并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发展类型和模式。要坚持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的原则,先发展后完善。标准不可提得太高、太早。
第二,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大发展尽力创造良好环境,尽快制订出综合配套的政策,明确其法律地位,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引导和管理。对已办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尽快在产权界定、分配办法、公共积累等方面加以完善,办一个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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