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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国家工商局作出五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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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6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
国家工商局作出五项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就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此规定内容如下: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能力,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经指定的销售单位,分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管理,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销售单位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定期对销售单位进行抽查。
四、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个人或列入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名单的单位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是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及经国家批准进口的,不得销售走私进口及假冒伪劣、非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销售未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没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
五、违反本规定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所没收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处理或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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