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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不得已而为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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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5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征文

  析“不得已而为之”
段义海
在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常听到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说法。比如,一篇报道讲了这样一件事:某单位领导根据群众反映,要处理一位处长大吃大喝的问题。把处长找来核对事实时,处长坦然地答道:“没错,都是真的。”领导问:“你知道这样干是违反纪律的,为什么明知故犯?”处长说:“为了给单位省钱!”于是举出一系列省钱的事实:因花五百元请卫生检查人员吃一顿,免掉了罚款二千五百元;为让查水表的人不再说超标准,每隔一两个月“撮”一顿,就少罚五六千元……举出这些事实后,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吃请有理有利,吃小亏,占大便宜。
老实说,这样的事不少单位都有。有时,在维护小集体利益方面也确实管用。这似乎成了时下最流行的一种人情事理。
用吃请的办法堵住别人的嘴,回避应该受到的处罚,无论怎么讲都不对。这里面有个起码的是非:假如不该罚,那为什么不据理力争,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去满足执法者不正当的要求,岂不是以非为是?假如该罚,而又用各种办法“通融”,岂不是共同作弊,合起伙来坑国家?要看到,这种吃吃喝喝的“二重奏”是不光彩的,因为真正受损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不得已而为之”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这种不光彩的“二重奏”,主要责任一方应该是那些有权的执法者。确有那么一些执法者专爱“敲竹杠”,以至形成“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恶劣风气。对于手中有权的执法者来讲,当罚就罚,不当罚就不能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吃了人家的,要了人家的,该罚的也不罚;别人据理力争,不给好处,不该罚也找借口硬罚,或者给人家小鞋穿,问题的性质就变了。倘这执法者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别说是受贿,就是吃人家的饭,也有违纪的嫌疑。
由此又联想到另外一个问题。这些年我们的法制建设成绩很大,在很多方面,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屡屡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成份是各种似是而非的人情关系纠缠其间。“不得已而为之”恰好从反面说明,当事者和执法者之间,是怎样损害法纪、法规、法律所应有的权威。说得重一些,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对我们的法制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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