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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颁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规定制止乱办班乱招生乱发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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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教委颁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制止乱办班乱招生乱发证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为制止社会上乱办班、乱招生、乱发毕业证书现象,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教委于近日颁布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规范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规定》明确,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规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执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委按每年经国家审定的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内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每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招生数分发学校;学校负责向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字样及防伪标志。从1994年起,自行印发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其证明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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