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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用房产不能出卖、转让、转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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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拨用房产不能出卖、转让、转租
最近,我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私自改变无租金拨用房的使用性质,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到部门和个人手里。
我市现有无租金拨用房140多万平方米。按规定,这些房子是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搞本职工作和业务使用,不缴租金,自保自修,产权属于国家,所以这类房屋不准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准出卖、转让和高价转租。然而,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对4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抽查时发现,这些单位用来办工厂、开商店和搞其他经营的拨用房有8430平方米,有的还高价转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渔利。如某学校有教学使用权的无租拨用房235.13平方米,校领导私自把其中的150平方米改为工业生产用房,又把临街房125.13平方米高价转租给几个个体户经商。房管部门对工商用房规定的月租金是每平方米2.29元,这个学校收取月租金却高达每平方米10.93元。
此外,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借口把拨用房当作是单位自产房。如某行政单位有3000多平方米的拨用房,拆除、翻修和改造时不按规定提前向房管部门申请,翻修、改造后以房子翻修、改造单位出过一部分钱为由,硬说这些房子是单位自产房,拒绝房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私自改变拨用房的使用性质及产权性质,严重影响房地产使用政策的实施,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拨用房管理。
                河南开封市王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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