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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拘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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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拘传?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的一位朋友因经济纠纷被南方某单位起诉,当时他因高血压正在住院。办案人员在没有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及我朋友单位人员陪同,也没有得到医生许可的情况下,向我朋友询问,并送达起诉书和传票。这样是否合法?如我朋友不出庭应诉,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其出庭应诉?
  河北沙河市张志江
张志江同志:
你来信所问,实际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传票及询问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法律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行使的职权和应负有的责任;并且进行这些诉讼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公安司法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允许。如果你的朋友患病一时不能出庭应诉,可向法院出具医生证明,请求法院另择日期开庭,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至于你信中提到的“强制出庭应诉”,在法律上称为拘传,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拘传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13条规定的3个条件:第一,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第二,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拘传前还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到庭的,可以强制拘传到庭。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被告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传唤不到庭,则不适用拘传。决定拘传也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无须经过其他机关。
应当指出,当事人到庭既是其诉讼义务,也是其诉讼权利。只有到庭才能讲清事实,明辨是非,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正确处理。建议你的朋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争取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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