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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你有报案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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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8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警方忠告

  公民你有报案义务
刘世锋
去年10月初,广东信宜县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破获了一个由少女组成的敲诈勒索团伙,6名成员被抓获。成员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3岁。该团伙自去年6月以来,先后在县城的录像放映室门口、公园、竹山桥头等地,借口事主说过他们的坏话,要赔偿名誉损失,声称不给钱就请人打事主,从而进行敲诈勒索,共作案11次,勒索人民币1700元。
这群十五六岁的少女,作案为何连连得逞呢?主要原因是事主(被勒索人)没有报案。在被勒索的6名事主中,只有最后一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派出警力,一举摧毁了这个犯罪团伙,消除了祸患。
遭受歹徒侵害,本应及时报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为什么有些当事人不敢报案,甚至在警察前来调查取证时还不愿意提供真实情况呢?
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事主怕报案后歹徒会寻机报复;怕事情张扬出去有损自己的名声;怕警察调查取证花费自己的时间;有的人甚至怕被抓获的歹徒从轻处理,出来后更加胡作非为等等。
其实要说怕,歹徒们做贼心虚,他们更害怕被捉拿归案。而受害人越怕,他们就越嚣张,那些毫无人性的歹徒,绝不会因为受害人不敢报案,就不再继续侵害;相反,他们会变本加厉,得寸进尺,更加猖狂。公民如果勇敢坚强地同歹徒作斗争,歹徒就会慑于正义之威,不再侵害。即使有的人身单力弱,但只要向警方报了案,犯罪分子就会难逃法律的制裁。
作为事主是不必要担忧的:对一些有可能损害公民名誉的案件,警方在侦破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是会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会对可能遭到犯罪分子报复的当事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那些劳改释放人员,当他们回原籍后,应当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如果他们胆敢对以前的事主或检举揭发的人进行报复,必将受到法律的再次严厉惩罚。
勇敢、机智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及时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也是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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