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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软件的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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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8
第11版(科技专页)
专栏:

  谈谈软件的法律保护
姜华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人类高智力劳动创造的一种过程,每一项软件的开发成功,几乎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乃至很长的时间周期,但对它的复制却十分简单。所以计算机软件必需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包括在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的“作品”之中。鉴于计算机软件相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权利人,对其软件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等等;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对其进行复制或改编、甚至传播和销售等。如果软件权利人要保护其软件作品的源程序编码、目标程序编码、以及文档手册等则可用著作权法进行法律保护。然而软件的核心往往在于其创造性的“构思”上,他人利用这种“构想”不难编出具有同样功能的软件程序来。所以,将这种具有创造性发明构思的软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也理所当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中国专利局已经大大放宽了有关方面的限制,受理并批准了一些包括了被认为不属于单纯智力活动的与一些计算机硬件设备结合运行的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因而,如果软件的权利人既希望获得对其计算机软件的“表达”——程序本身的保护,又希望获得对其软件“构思”——具有技术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垄断,只要其软件可以与某种计算机硬件设备结合在一起的话,那么在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软件权利人也可以就软件与硬件设备、机器一起,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除了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之外,软件的权利人根据其软件的内容、性质、以及其所寻求的保护程度,还可以利用商标专利权、营业秘密所有权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当然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指导之下,利用各种软件开发、合作、转让等技术合同的形式,来正确地选择对其所有的软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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