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地方车辆不准使用军车牌、军人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地方车辆不准使用军车牌、军人证
1993年11月10日,316国道湖北随州市境内1269公里加600米下坡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挂“辛75—1001”军牌的五十铃131客货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军车”上3人丧命、车辆报废。
接到报案,我大队干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死亡的“军车”驾驶员身上发现姓名“张军军”的士兵证、姓名“夏令”的身份证及军车驾驶员待理证(监字第93—07—949号)等有关军车行车证件。奇怪的是,死者身上的身份证和士兵证姓名虽然不同,照片却相同。与证件发放部队联系,部队方面答复:“证件是部队发放的,人不是部队的。”经查,这辆五十铃131客货车是夏令一个多月前私人购买的。近几年来,地方车辆利用军车牌照、军人证件非法营运的现象有所抬头,呼吁有关方面加强对军车牌照和军人证件发放的管理。
     湖北随州市交警大队杨红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