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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信访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应维护党员群众控申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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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纪委信访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应维护党员群众控申权利
本报讯记者陈维伟报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见本报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公诸报端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日前,记者走访了中央纪委,中央纪委信访室负责人就群众提出的一些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当记者问纪检机关受理哪些检举、控告和申诉时,这位负责人说,按《条例》规定: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都属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具体地说,凡发现党员、党组织歪曲、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违犯政治纪律;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不服从党组织分配等违犯组织纪律;不遵守国家的财政法规,违犯财经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办事,违犯外事纪律;贪污、贿赂等在经济方面违法犯罪以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欺压群众、包庇坏人坏事、弄虚作假、腐化堕落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向纪检机关检举控告。在申诉方面,《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都是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其中“党纪处分”是指党章规定对党员个人的五种纪律处分和对党组织的改组和解散处分。此外,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的监督机关,对于其他一些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比如关于这方面的意见、建议、询问、情况反映等等,也应予受理。
谈到控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位负责人说,《条例》中规定的六项权利和三项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党章、《准则》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控申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阻挠、压制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都是不容许的;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也是不容许的。按照《条例》的要求,我们既要保护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的案件,又要维护被举报人的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
当问及在保护检举控告人方面,纪检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时,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在这一方面,各级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准则》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一是对检举控告人和检举控告的内容保密。规定受理承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和检举控告的内容。如有泄露,就是违犯党的纪律,都要受到追究。二是不得擅自追查写信人。对检举、控告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揭发问题的,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即使反映情况有出入,只要不是有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违纪问题追究写信人的责任,包括对匿名信不能擅自核对笔迹,进行追查。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追究诬告责任只能由受理承办单位会同有关党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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