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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问题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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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问题严重
我地区方城县农业银行对这个县古庄店乡农村经济互助会和个体民间借贷所直接从事金融活动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组织庞杂,非法经营。这个乡的集体、个体组织直接从事金融活动始于1986年。目前全乡40个村已拥有53家个体存贷所和一家乡办集体农村经济互助会,其借贷活动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农村经济互助会仅靠一张税务登记证就开张了。歇马店村栗树坟组的常氏三兄弟开办了3个家庭信贷所,放款额达270万元以上,仅三兄弟之一常坤来一家经营的存、贷款额就高达160万元,并下设4个代办处(站)。
高息吸储,扰乱农村金融秩序。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多采取高息的办法向社会筹资,活期月利率为2%、1年期的月利率为3%,均大大高于国家现行基准存款利率,造成大量银、信存款搬家。乡农村经济互助会自1986年创办至今,吸收资金193万元,除创办时全乡每户缴的5元入股费共6.4万元外,其余均为高息存款;53家个体借贷所吸收存款高达980万元。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部门支农信贷资金实力,造成大量政策性贷款难以落实。如去年7月底,古庄店营业所、信用社储蓄存款余额仅为444万元,不到民间借贷组织存款总额的一半。
向非农行业放高利贷。据调查,这个乡“私人借贷所”的放贷款总额达650万元,真正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仅占4%,贷款月利率在4%至7%之间,且贷款不分对象,用途五花八门。如常坤来家庭借贷所,吸收存款160万元,竟公开在家设场聚赌,并以10%的月利率向赌徒贷款。
无章无规,资金潜在风险大。集体、个体存贷所均无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贷款程序管理办法。乡“互助会”隶属乡政府领导,受行政制约,在贷款发放中,乡主要领导只要写个条子或在契约上签名,贷款随即可取,额度少则百元,多则万元以上,白条常有十数张乃至数十张,“互助会”成了某些人的私人钱柜。个体民间信用活动,大多采取“君子协定”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极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并往往成为诱发经济甚至刑事案件的根源。建议党政及有关部门尽快对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集体、个体组织进行认真清查。
河南南阳地区农业银行闻永刚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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