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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养虎遗患——被害人不报案现象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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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06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切莫养虎遗患
——被害人不报案现象透视
本报记者毛磊
用法律保护自己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力。但有些人面对不法侵害,却放弃了法律这个武器,他们对犯罪行为采取姑息、迁就、顺从、放纵的态度,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惩罚,以致近年来不报案现象日趋增多。
形容这种现象,可以借用一句成语叫作:养虎遗患。
对于人们放弃法律保护的种种心态,值得分析,引人深思。
    为何讳莫如深
吃小亏避大难,是许多人存在的心理,一些受害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后,虽也想到寻求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与此同时又担心法律惩处了侵害者后,侵害者再来报复,于是便自认倒霉。有的是因为在犯罪分子亲属、朋友手下工作,怕报案后受到故意刁难。而这恰恰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第一封敲诈恐吓信落入他家大门时,他着实惶恐过,在想到报案的同时,又想到歹徒恐吓信中声称的“如果报案则杀了你全家”。思前想后他还是屈服了邪恶,按照敲诈者的要求,悄悄在房后放上了1000元钱。然而,这次过后,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平安无事,而是经常收到恐吓信。一年下来,他的精神崩溃了,拿着17封敲诈信,后悔莫及:“为什么要给他们第一次呢?为什么我不去报案呢?”云南一名犯罪分子陈某,几年来连续敲诈、诈骗犯罪54次,受害群众28人,获得赃款10万余元,但是主动向警方报过案的仅仅1人。
由于旧的贞操观念的束缚,人们对婚外性行为(包括侵害性性行为)都不加分析地予以批评、指责,甚至是鄙视、羞辱、咒骂,以致给受害女性增加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北京一位青年女工今年夏天听完业余大学授课,回家途中,被一歹徒劫持并强行施暴。从此姑娘欢快的笑声不见了,终日以泪洗面。细心的妈妈发现后,得知了详情也只是长吁短叹,并一再警告女儿不要声张,一旦走漏了风声,“这辈子就无颜见人,以后结婚嫁人都难。”正是由于这位女工担心被别人知道后,名誉将受到损失,甚至一辈子被人耻笑、歧视,因此咽下苦水,甘愿忍辱。
去年底某省曾侦破了一起特大强奸、抢劫案。案犯吕英波在两年多时间里肆无忌惮地作案88起,强奸妇女32人,其中年龄最大的达84岁,最小的仅14岁。手段残忍,令人发指。然而,在这88起案件中,93%的受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那7%的受害人报案时,也仅提及遭抢劫,对被强奸的事讳莫如深。
有些受害者,自己也触犯了法律,又被其他犯罪分子所侵害,如果报案,自己也可能受到处罚,思虑再三,不告为妙——
近年来“小偷破案”的新闻时常披露报端。某市政府一官员办公室被盗,丢失金银首饰、现金若干,结果这位官员不敢报案,公安机关抓获盗贼,又牵出了官员贪污受贿大案。有些财路不正的暴发户在被盗后只能打掉牙齿咽下肚,不去报案,不愿声张,唯恐露馅儿而惹火烧身。
受害人受害不报案,原因多种多样,心态各异。除了惧怕打击报复,忍气吞声;担心名誉,有苦难言;心怀鬼胎,唯恐露馅这几种情况以外,还有:
——不愿树敌,息事宁人。往往受害者在受侵害后尚未报案,一些侵害者的亲属,包括七大姑、八大姨,登门充当说客,说出一大堆利害关系,甚至由掌握一定实权的亲属出面说情,使得受害者产生一种危机感,好像一旦报案,犯罪分子会凭借“关系网”得到司法机关包庇、纵容,同时还惹恼了周围一批人,今后无法处世立身。
——担心麻烦,不想报案。这类受害人怕报案后警察三番五次地调查、询问、取证,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生活。有一个体饭馆店主遭受抢劫,有人劝他去报案,他却说:“我被抢的只有800元,如果报案后警察来调查影响我的生意,那可能就不止800元了。”
——苦头己吃,报案留给他人。一些拦路抢劫的受害者往往感到抢劫不是专门指向自己,其他人走到这里也会遭劫,下次留神就行了,何必报案呢?留给下个受害者去报吧。于是,同一路段的抢劫时有发生,却无人报案。
——有案难破,报也没用。有的受害人认为犯罪分子狡猾,作案手段隐蔽,担心公安机关破不了案,自己报了也没用。
    “私了”浊流不容忽视
由于受害人不愿报案,或不敢报案,便引发了另外一种社会现象——刑事案件的“私了”。据有关犯罪学专家估算,目前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未经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的达30%之多,近年来“私了”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浊流,正在侵蚀着我们共和国神圣的“护防大堤”。
“私了”案的增多,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要依法治国,还是靠以情代法,以“私”治恶?
王某与赵某是邻居,盛夏的一天中午,王某(男)有事去赵家登门拜访,恰巧赵外出,赵新婚不久的妻子正在沙发上酣睡,王某遂起淫心,强奸了赵妻。事发后,赵及其妻子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三人订下“君子协议”:任何人均不得张扬此事,王某赔偿赵某之妻损失费2000元了事(强奸妇女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刑法对此定罪量刑有明文规定)。这种强奸案发生后“私了”的占相当大的比重。
此外,一些有权势或有权势家庭背景的犯罪分子触犯刑律后,为了逃避惩罚,使出浑身解数,通关系,找门路,重金开道,与受害人“私了”;更有一些为非作歹的歹徒,有恃无恐地以胁迫和暴力手段相威胁。
受害人及其亲属虽有告发罪犯求得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但迫于权势的压力,同时也怕声张告发遭致更大的报复,于是只好自认倒霉,采取妥协办法与对方“私了”。也有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告发了犯罪分子,虽然“冤气出了,但捞不到实惠”,不如采取“私了”,既得到一定的“补偿”,又不致双方结仇,两不吃亏,何乐而不为。
在我国不少农村发生了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往往不是依靠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是由村干部或辈分高的长者出面调停。从而出现以情代法,以私代法,甚至有少数村干部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建立攻守同盟,与司法机关相对抗,阻挠司法人员办案。
    不报案有百害而无一利
有案不报,这成为困扰我国法制建设的阴影。受害人受害不报案,后果相当严重,它不仅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得手后受不到惩处,往往会变本加厉地作案。同时,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一颗难咽的苦果。
受害人不报案,对自己、对社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封建的、落后的思想还束缚着人们的头脑,同时也说明了国家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而受害人不报案采取“私了”办法解决刑事案件,更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治安问题: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增大了社会管理特别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加速了社会不良风气和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使治安形势进一步严峻恶化;其二是养虎遗患,纵容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继续为非作歹,祸害社会;其三是对受害者自身,往往继续遭到侵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神圣法律不容蔑视,“私了”本身也属于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受害人不报案现象的产生,有着文化背景、国民素质、思想教育、法制建设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让人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分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学会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有必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之真正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揭发检举违法犯罪现象,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有必要重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标同时治本;有必要强调司法机关加强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人们法律自卫意识将不断增强,勇敢地寻求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将成为广大公民的共识。(附图片)
压题照片:王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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