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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要保护普通劳动者——记中年民法专家梁慧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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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8
第11版(文化)
专栏:学者剪影

  市场经济要保护普通劳动者
——记中年民法专家梁慧星
白晓丽
梁慧星,是“天府之国”一个农民的儿子。他性情朴实,在15年民法研习中,以其真知灼见在法学界引人注目。1988年,中国社科院破格评他为研究员;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他被确定为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社科院首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中,他所写的《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他与王家福合著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荣登金榜。
早在80年代初,梁慧星就开始从理论上探索通过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以解开长期捆绑在企业身上的“政企合一”的绳索。《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文在理论界首次提出了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
以苏联著名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为代表的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国家财产只有一个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国家,除了国家以外的组织都不能享有国家所有权主体资格。一切国有企业,都只是受国家的委托,按照国家的意图,对国家财产进行管理。企业绝对不能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甚至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主体的这种统一性、唯一性和不可分享性,被说成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而得出的绝对的法律结论。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体制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梁慧星提出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主张按照现代大公司的形式改组国有大企业,引起法学界的重视。1986年颁发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了“企业法人”的概念,承认了梁慧星等学者创造的“企业法人”概念的理论意义。现在梁慧星说起这篇论文,仍然说“它是我前10年研究生涯对国家的最大贡献”。
梁慧星以1989年为界将自己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前10年他主要研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他提出了经济行政法理论,主张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实行综合法律调节,现已成为我国主要经济法理论流派之一。他主张重新确立合同自由为社会主义中国民法基本原则,并扩大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他提出在制定侵权法时,应考虑规定对精神损害及其他非财产上之损害也要适当予以损害赔偿;他提出我国的侵权法应规定国家机关对其侵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负赔偿责任,建议在各级法院设立行政庭,处理行政侵权诉讼。上述理论也为我国立法所采纳。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梁慧星总是以其扎实的学问功底、孜孜的求索精神率先感受到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原则建议。这源于他10年工厂生活的经历。梁慧星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被分配到昆明市郊的一个轴承小厂,一呆就是10年,先后做过劳资和工会宣传工作。1978年,他考取中国社科院硕士研究生,从此开始研究民法。回首往事,梁慧星说:“工厂的10年经历对我来说很有意义,使我深刻地了解了工业体制。改革开放伊始,我就衷心拥护这历史性的变革,意识到工业体制必须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我注意到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消极一面,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唯利是图,必然会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与工人阶级生活与共的感情,促使我要担负起保护弱者的责任。因此,在研究过程中我有意识地注意这些问题。”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吸收了他和一些学者关于国家应该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对假冒伪劣产品严格制裁的思想。梁慧星认为,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普通劳动者、消费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的责任。梁慧星还认为,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的。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但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的行为。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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