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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结束无偿开采历史下月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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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09
第3版(经济)
专栏:

  矿产资源结束无偿开采历史
下月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报北京3月8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地矿部新闻发布会上,地矿部常务副部长宋瑞祥说,今年4月1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它将结束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局面,有效地制止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流失。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前采取从价征收的办法,平均费率为1.18%。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使用的分成比例,中央与省、直辖市为5∶5,中央和民族自治区为4∶6。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两者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互相取代。但两者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范围、方式、目的都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源税的征收是凭借政治权力,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凭借资源财产所有权;资源税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进入“增加值”,资源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政管理职责,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职责。费、税分立,分别征收,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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