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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现象应予重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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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现象应予重视
当前,一些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问题比较突出,其表现形式为:
转变建制,逃避债务。一种情况是原来的几个或十几个独立法人(企业)合并为一个大法人(企业),形成了申请贷款者与使用贷款者分离的漏洞。因为大法人往往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是一块空招牌、空架子,不是贷款的真正使用者,不能真正承担起归还贷款的责任,而实际使用贷款的企业不是承贷主体,显然有借口不归还贷款,形成了互相踢皮球的局面,使银行贷款悬空。另一种情况是一个企业解体为几个企业,承贷主体——原企业消失,贷款无人负责。而从原企业分解出来的单个企业又不是真正的承贷主体,当然有理由拒绝还贷。
集体招牌,个人经营。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承包者管贷不管还,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确认的承贷主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贷款逾期也无法追究真正使用者的责任。
多头开户,无法监督。有的企业在贷款行开户时只开设贷款帐户,而不开立存款帐户;而在其它行又开立存款户,有钱只进存款户,不归还贷款本息,想方设法逃避贷款银行的监督。
虚假担保,金蝉脱壳。由于银行对企业的担保方的信用度审查不力,致使有的企业找了一些无经济收入的经济管理部门或本身经营效益不高的企业提供虚假担保。
企业破产,债务搁浅。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按破产法只好宣布破产倒闭。虽然国家或地方政府成立了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债务,但由于企业原来没有必要的保障机制,到头来归还银行贷款也是一句空话,银行债务也只能搁浅。
要制止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我认为,首先银行需对开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和落实企业对银行债务的归还责任,严防贷用相分,坚决纠正逃避债务的现象。
其次,企业在进行转变建制、分立撤并、拍卖租赁及债务变动时,必须有贷款银行签字盖章方才有效。企业更换法人后,原欠银行本息由新法人承担。
第三,未经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冲销银行贷款本息。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支行韩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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