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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 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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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07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
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
一、为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国家统计系统及业务系统的调查统计工作,防止各部门各地区滥发表格,以保证为国家建设所必需的调查统计能切实执行,特依据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指示之原则、及政务院“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制订本办法。
二、全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制发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不论其是定期性或一次性,亦不论其简单或复杂,悉依本办法办理。
三、各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制订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的权限及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全国统一的关于国民经济、文教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定期性基本统计报表及全国范围的一次性调查方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拟订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其中特别重要部分,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发。
(2)为适应地方政府的需要,大行政区统计局得制订和颁发在该行政区以内进行的定期性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定期性统计报表,应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批准。重要的一次性调查方案,应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省、市统计局(处)得制订和颁发在该省、市以内进行的定期性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报大行政区统计局备案。重要的定期性统计报表应报大行政区统计局批准。重要的一次性调查方案,应报省、市人民政府(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以上定期性统计报表或一次性调查方案凡涉及中央各部直属企业者,其表式及说明须抄送中央有关各部。
(3)中央及地方业务部门制订的在其本系统内施行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包括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及在本系统内进行的一次性调查方案,其审批程序如下:
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关(包括中央设在大区的专业管理机关)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须经各该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送各该部门首长批准,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备案。
大行政区及省、市业务部门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由各该部门首长批准,报同级统计局(处)及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其须颁发至中央直属的而地方业务部门有指导关系的企业者,须送中央业务部门批准,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备案。
(4)中央及地方业务部门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须颁发至其它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人民团体、公私企业或城乡居民填报时,其审批程序如下:
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关(包括中央设在大区的专业管理机关)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须经各该部门首长负责审核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批准。
大行政区业务部门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须经该部门首长负责审核后,送大行政区统计局批准,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及中央主管部门备案。重要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应经大行政区统计局核转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批准;重要的一次性调查方案应经大行政区统计局核转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省、市业务部门所制订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须经该部门首长负责审核后,送省、市统计局(处)批准,报大行政区统计局及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重要的定期性业务统计报表应经省、市统计局(处)核转大行政区统计局批准;重要的一次性调查方案应经省、市统计局(处)核转省、市人民政府(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5)省辖市、专署及县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颁发定期性统计报表;如有需要进行一次性调查时,其调查方案应由统计机构研究后报该地区政府首长批准,并送省统计局(处)备案;重要者须报省统计局(处)批准。
省辖市因特殊原因,需要颁发定期性的统计报表时,应经该市统计局(处)审核后送省统计局
(处)批准,报大行政区统计局备案。
(6)各人民团体不得向非所属单位、公私企业或城乡居民颁发定期性统计报表。省、市级以上人民团体如因特殊需要须向政府机关、公私企业或城乡居民制发一次性的调查方案时,须先商得有关方面同意后,送同级国家统计机关核转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查范围相当广泛者,由当地统计局(处)核转上一级国家统计机关批准。
四、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连同表式及说明送指定备案机关报请备案,颁表机关须与颁表同时将表式及说明抄送有关大区、省、市统计局(处),以便协同处理。
五、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一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即可颁发施行,如备案机关认为不妥,可提出意见交批准机关重行考虑。
六、各级国家统计机关及各级业务部门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不得与上级统计机关及上级业务部门所制订的及批准的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重复或抵触。
七、批准后的统计报表,如需修正、补充或废止,其由制表机关提出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其由批准机关提出者,可迳行通知制表机关遵照执行。凡经修正、补充或废止的统计报表,均须依照以上各条规定报请备案,并分别通知有关受表机关及填报单位。
八、凡遵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手续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即为法定报表,颁表机关应负责切实执行,各填报单位不得拒报或谎报。非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法定报表均须在表式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与文号以及报表的报送日期。一切未依法经过审批手续颁发的统计报表,以及类似统计报表的文字调查提纲,均为非法报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均应负责揭发,并拒绝填报。
九、批准后的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其解释权属制表机关。
十、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的批准机关应按季将本机关在本季内批准的统计报表表式、调查方案及说明汇订成册,并编制目录(表式附后),一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备查。上述批准机关及颁表机关并应经常注意简化或废止本机关批准的及颁发的重复或不必要的报表,凡经简化或废止的报表,除通知受表机关及填报单位外,并按季汇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
十一、本办法施行后,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颁布的财经计统字第一三一号训令应即废止,各种报表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重复或抵触者一律作废。
十二、中央各业务部门及大行政区、省、市统计局(处)得根据本办法另定施行细则,报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
(附图表)
年 季批准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目录表号 表式种类及名称 颁表机关 批准机关 填报单位 受表机关及份数 报送日期 颁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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