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新动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新动向
最近,我们市人大常委会经济执法检查组就武汉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三法一决定”)情况检查时发现,今年下半年,我们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依然严重。
假冒名优、紧俏商品突出。首先是假冒名烟、名酒和药品。如我市一无业游民,从去年初开始生产假冒名酒,从茅台、五粮液、西凤、双沟、洋河到当前流行的孔府宴酒等,市场上什么紧俏就假冒什么。伪劣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屡屡出现。检查组对外地流入本市的水泥进行抽查,检查106批次,不合格达81批次。这些主要是鄂州、黄石的小水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给我市建筑工程造成隐患。
重大案件多,违法金额大。据武汉市检察机关介绍,今年1至9月份,他们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4件,其中大要案为1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2.2%,其中有一件超过百万元。
违法犯罪主体多元化。今年1至9月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的23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分子中,个体户5人;国家工作人员9人。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处的31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中,有企业法人代表12人,基本上是乡镇企业小型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
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抗打击能力增强。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作案地点上,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制造假冒商标时,为了增强仿真度,甚至采用了高科技电子技术,使人真假难辨。如无业人员盛某,1993年花20多万元购买胶印设备,雇民工13人,大量印刷红双喜、红金龙、阿诗玛、丝绸之路等假烟标识45万余套,同时非法出版境外书刊1万余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域扩大。从制造伪劣商品到生产假冒商标标识、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直到提供仓库、银行帐号、代办运输等形成一条龙服务网络。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有:
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细致。检查中发现,由于对“三法一决定”缺乏了解,有不少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小型集体企业负责人,至今竟还不清楚自己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许多消费者受了坑害,自认倒霉,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市检察机关反映,打假案件线索很少来源于群众举报。
地方保护主义和以罚代刑比较普遍。有的领导从本地利益出发,自觉不自觉地成了制售假劣商品的“避风港”、“保护伞”。据市打假办公室介绍,今年上半年,处理制售伪劣商品案件420件,查处大要案19件,只有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还不完备。执法部门普遍反映,“三法一决定”是件大事,但因实施细则和地方立法滞后,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公然叫嚣:“捞够几十万,最多判两年。”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什么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近似”等,由于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执法监督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张。武汉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打假工作的只有20多人,却要负责全市产品的质量监督;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总共只有30人,却承担着维护700万消费者利益的重任。每年财政拨的打假经费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质检、外出办案、举报奖励、购置设备的需要。
湖北武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王波胡建平
编后                      
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法制经济。然而,今天刊登的这封读者来信反映,虽然“三法一决定”已颁布实施,但武汉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仍旧很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由此看来,“三法一决定”的贯彻执行还要下大力气。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三法一决定”是我们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要善于运用,认真实施。“三法一决定”在一些地区为何未能很好落实,这封来信分析了许多原因,但若再问一个为什么?人们不难发现,领导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是问题的关键。比如,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就要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的领导人进行教育、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换;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地方领导就要组织力量去宣传普及……
希望对此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执法部门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三法一决定”,查禁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