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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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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09
第1版()
专栏:社论

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就以极大的重视和关怀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后,全国各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更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和显著的成绩。截至一九五三年三月,在全国范围内已建立了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四十七个,此外还建立了许多相当于区级和乡级的民族自治区。各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达一千万人以上。现在全国各地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今后还将有许多新的民族自治区建立起来。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使有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实现了他们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民族内部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普遍而显著地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增强了各族人民的政治积极性、自动性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了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密切了自治机关和人民之间的联系;逐渐促进了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其中特别显著的是少数民族人民中爱国主义精神的增涨和民族团结的加强。他们积极参加镇压反革命、剿灭土匪、抗美援朝和保卫祖国边防等重大行动。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日益增涨着衷心的爱戴和拥护。他们说:“过去我们没有家,现在毛主席给我们安了家。”“过去我们打仗也争不来的东西,毛主席给我们了。”他们称颂毛主席是“冬天的太阳”、“夏天的雨”。各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增强了和汉族人民的友谊和对汉族的信任,认识了作为中国主体民族汉族的先进作用和领导作用;各民族内部的各地方、各部落、各教派相互之间的联系也密切了,团结也日益加强了。所有这些都证明了并且还在证明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证明了并且还在证明着它的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钥匙。
三、四年来,全国各地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是生动而丰富的,其中最基本的正如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在“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中所提出的,这就是必须在一切工作中充分地估计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必须加强、巩固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必须逐步使自治机关民族化;必须帮助自治区逐步地行使其自治权利;必须在可能条件下尽力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在这些宝贵的经验中,目前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问题和帮助自治区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问题。
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有关各条的规定,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包括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应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以及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自治机关应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自治机关在其工作中,应注意运用民族形式。简单说来,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就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主要地以他们民族自己的干部,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文字,并适当地运用他们自己的民族形式管理他们自己民族内部的事务。
早在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六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就曾提出:“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与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
斯大林同志一九二○年在苏联吉尔斯克省人民代表大会上说:“这里所谈的民族自治,可以如此了解,为的是一切管理机关中,站有你们的人,知道你们的语言,你们的生活习惯,这就是自治的意义。自治必须教会你们用自己的腿走路,这就是自治的目的。”随后斯大林同志在一九二三年“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因素”一文中又提出:“不仅要使学校,而且要使一切机关,不论党的或苏维埃的,逐渐民族化,使他们用群众所容易理解的语言来活动,使他们在适应民族生活的条件下执行职务。”
这些就是关于自治机关民族化的最明白、最简要而又最深刻的说明。可以设想,在宣布了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如果不是由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而是由汉族干部包办代替;不是以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假如有文字的话)为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而仅仅使用汉文汉语;不是尊重和运用民族形式,而是厌弃民族形式,那还算什么民族区域自治呢?
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一个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在一个早晨就完全实现;但是,把这个过程尽量地缩短一些,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几年以来,各民族自治区及其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语文和适当地运用民族形式各方面,进行了许多工作,并且得到了很大成绩。但是,必须指出,有些民族自治区在建立过程中和建立起来之后,在这一方面是存在着许多缺点的,其中有些缺点并且是很严重的。例如有的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某些汉族干部对少数民族人民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不够尊重的,有的干部甚至还严重地侵犯了这种权利;个别有民族文字的自治区,还没有把民族文字当作行使职权的工具;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民族形式的现象,更是较多地存在着;若干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于自治区自治权利的尊重,也是很不够的,对于自治权利的行使,更缺乏认真的帮助。所有这些缺点和错误,都是因为有一些汉族干部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这一个核心的问题,即自治机关民族化的问题不了解或不重视而发生的;而这种不了解和不重视又往往是和这一些汉族干部思想意识上存在的大汉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残余分不开的。一九五二年秋季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关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已经检查并纠正了这方面的缺点和错误,各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必须继续注意,认真地进行工作,以彻底地纠正这些缺点和错误,尽速使各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
当然,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及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分不开的,是和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干部及人民的帮助与支持分不开的。如果认为“当家作主”或“民族化”就可以不需要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了,可以不注意国家统一的法令和制度,可以不那么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了,可以不需要汉族人民和干部的帮助和支持了,那很显然都是错误的,必须注意加以防止和纠正。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还不等于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根本解决民族问题,必须依据可能条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使他们能逐步达到先进民族的水平。目前尤应加强经济工作,特别是农、牧业生产。民族自治区的建立,对于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三、四年来,在这一方面,各有关的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多已帮助自治区做了不少工作,有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些地区还做得不够,特别是在帮助自治区发展经济建设方面,还做得不够,还需要尽可能多做一点。斯大林同志在“论民族问题的提法”一文中说:“但是这些民族的劳苦大众,由于自己文化与经济落后的缘故,无力充分地去享用他们所获得的权利。……正因为如此,所以很需要胜利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去帮助,而且有效地、长期地去帮助落后民族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帮助他们高升到最高的发展水平,赶上走在前边的民族。没有这种帮助就不可能使各民族和人民的劳动者在统一的世界经济之内实行和平共居和亲密合作,而这种和平共居和亲密合作,却为社会主义的彻底胜利所必要。”由此可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为了保证我们国家建设事业的胜利,我们必须在这方面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工作。
“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中指出:“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关怀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山区及其他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很差的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因为那里的人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亟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特别关怀,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那些迫切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应依据不同情况和可能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里,我们要防止两种偏向。一种是不关怀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和不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这种态度是错误的,是必须克服和纠正的。另一种偏向是不了解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才在开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还不可能用很大的力量帮助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迅速地发展,因而提出盲目的过高的要求,这也是错误的,也是必须防止的。但根据国家的力量和民族地区目前的情况和条件,在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方面举办一些建设工作,首先是积极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农业和牧业生产,以便逐步地、适当地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却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各有关的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我们国家的民族工作,随同我们祖国的前进,已经得到了巨大的成就,这是由于有关的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和千万个工作干部执行了正确的民族政策,艰苦奋斗所得来的。我们应该巩固这些成绩,克服仍然存在的缺点,进一步做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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