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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酒牟利致使多人伤亡四名主犯昨日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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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0
第4版(要闻)
专栏:

  制售毒酒牟利致使多人伤亡
 四名主犯昨日伏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四川、湖北、河南的3起使用工业酒精制售有毒假酒,共造成120多人中毒,其中15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结。3起案件的4名主犯陈应之、皮成刚、陈新国、李建海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天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枪决。涉及这3起案件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40岁的陈应之,是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沿河村农民。今年3月1日,陈应之从宜宾市联营化工厂购买甲醇703斤。为牟取私利,他将150斤甲醇加水兑成700斤有毒白酒。自3月3日至19日,销售449斤,先后酿成8起中毒事件,造成66人中毒、8人死亡、1人双目失明的严重后果。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陈应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官垱镇农民皮成刚,于今年1月在承包本村酒厂期间,与另一承包人金克银(已判刑)共谋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销售牟利。皮成刚先后两次从荆门市一个体户处购买工业酒精155斤,伙同金克银用尾酒兑制有毒白酒500余斤销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认为,皮成刚伙同他人用工业酒精制售有毒假酒牟利,共造成46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皮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复核时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陈应之、皮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河南省周口市建筑公司华泰化工厂厂长陈新国,于1993年6月28日,从河南省项城县个体户谭广海(另案处理)处,将7600斤甲醇当作工业酒精购入本单位,然后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给周口市李某等人。商水县固墙乡农民李建海从李某处购入所谓食用酒精4桶计1200斤,用于勾兑假冒简装“林河粮液”45件,并购买周口市农民任如意、刘桂营非法倒卖的假冒“林河粮液”商标2000套。这批假酒经王国民、史玉振、王新平、关艳江等人几番加价转手倒卖给5家个体户零售,致使当地群众16人购买饮用后中毒,其中4人死亡,1人双目失明,1人视力下降。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陈新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李建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王国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玉振、王新平、关艳江、任如意、刘桂营等分别以销售有毒食品罪或假冒商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一、二审法院对陈新国、李建海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对这类严重犯罪活动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发现一件严惩一件,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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