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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个月,工资被扣,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法院反判职工赔偿企业5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法院的终审判决,请看——两位弱女子的申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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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0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案学法

工作5个月,工资被扣,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法院反判职工赔偿企业5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法院的终审判决,请看——
  两位弱女子的申诉
本报记者王比学
不久前,一起历时一年多的劳动争议案,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和斡旋下,和解结案。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去年5月26日,曾经在浙江宁波某乡镇企业工作的陈幼波、陈幼乐两姐妹突然接到县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要求她们按“协议”各赔偿该企业5000元。对此,她们觉得难以理解和接受:我们在企业工作了5个月,几乎没领到什么工资,为什么反倒要赔偿企业5000元呢?
事情还得追溯到几年前。1991年10月和1992年11月,20来岁的陈幼波、陈幼乐两姐妹先后进了当地某乡镇企业工作。该厂实行两个月发一次工资的发薪制度。1993年1月15日发工资时,厂方未经职工同意,决定对职工每人收500元押金,从1992年11月、12月工资中扣。陈幼波被扣500元,陈幼乐因刚进厂,两个月工资才230元,其中200元被扣,还向厂方打了300元押金欠条,仅领工资30元。3月14日,企业与职工拟订为期5年的“协议”,“协议”规定:中途擅自离厂须向厂方赔偿损失5000元,并声称“不签协议不发工资”,陈幼波怕再领不到工资,就代陈幼乐一道与厂方签了协议。次日发薪时,厂方宣布押金提高至1000元,从1、2月工资中扣除。陈幼乐应发工资570元,其中500元被扣,实发70元。后来姐妹俩听说押金还要涨到2000元,因害怕押金一涨再涨,工资总也拿不到。4月17日,陈幼波以“怀孕5个月,离家路远”,陈幼乐以“生活无法维持”为由(经全国总工会调查,均属实)要求辞职,被厂长拒绝,两人于当日离厂。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桩怪事。
5月26日,该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赔偿立案。6月29日,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幼波、陈幼乐各“赔偿厂方损失费5000元,负担诉讼费210元。”两女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30日,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全国总工会得知此案后,非常重视,11月即派员前往调查。经过实地调查后全总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无企业招收工人收取押金的规定,该厂向工人收取押金是非法的;两女工离厂是厂方擅自提高押金数额,变相克扣职工工资造成的,责任在厂方。
2.“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为无效劳动合同。理由是:(1)陈幼波是在“不签协议不发工资”的胁迫下才签订协议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2)“协议”只规定了职工的违约责任,没规定企业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3.《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宁波市有关各方代表和当事人坐在一起,达成了和解协议:(1)企业放弃要求职工赔偿5000元的请求;(2)职工放弃追偿企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请求;(3)免收职工上诉诉讼费。
在《劳动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时候,但愿有更多的劳动者学会运用《劳动法》这个“尚方宝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愿这两位弱女子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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