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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一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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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0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一览
泰国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和收受财物,于一九八一年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对在国内或国外所拥有的和实际占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中或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财产中的部分,都得按规定如实申报。同时该法令对申报期限、申报方法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新加坡一方面给国家公职人员以高薪,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私人财产进行严密监督。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财产来源“说不清楚”,那多余的财富就可以在法庭上被当作证明其贪污腐化的证据。
法国在公职人员上任或卸任时,总统应向宪法委员会,议员向议会办公室,部长、省长和地区议长以及三万居民以上城市的市长应向政治家金融委员会递交个人财产申报单。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应向公众公布财产状况。
韩国政府规定,官员、议员都得公布自己的家庭财产状况。据报道,一九九三年三月,有三百多名政府官员、议员在汉城的报纸上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状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现金、不动产以及拥有的奢侈品的清单。
美国国会于一九八七年通过《政府道德法》,规定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收入,并提交财产收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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