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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作出规定禁止通过学生集资办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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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1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作出规定
禁止通过学生集资办学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针对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通过中、小学和学生向社会或学生家长收取集资办学等资金,以及一些中、小学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也有所抬头的现象,国家教委日前发出通知,对加强集资办学管理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等项工作做出规定。
规定中明确指出,集资办学需由县以上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各地均不得以学校为主体开展集资办学,也不得通过学校和学生向社会或学生家长收取集资办学资金。集资办学必须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各地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集资办学审批权限、集资范围的规定,规定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城乡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通过学校和学生收取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开征的其他教育费。
规定强调,小学和初中属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只收取杂费,不准收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学校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之外的书籍。对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之外的代收费和摊派费用,学校应予抵制,并向同级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对学生进行罚款。学生损坏公物除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外,不得另行以罚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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