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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法律草案认为制定教育法、人民警察法意义深远、十分迫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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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7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法律草案
认为制定教育法、人民警察法意义深远、十分迫切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刘思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连日来分组审议教育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草案。
由国家教委1985年开始组织力量起草的教育法草案,共十章81条。在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教育法对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引导和保障教育体制改革深入进行,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深远意义。一些委员还提出了修改意见。
曲格平委员认为,改变教育事业滞后的局面,必须加大教育投入,提倡社会办学和私人办学,切实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他建议教育法草案对此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素芝说,教育方面该说的话都说了,但难以落实。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不彻底解决,怎么做到教育优先发展?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教育投入的比例。林兰英委员认为,教育体制改革关键之一是教学人员与非教学人员的比例。现在非教学人员在许多学校过多,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投入就无法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李桂英委员认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关键是培养当地教师和投入资金。她建议草案增加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教师的内容,并适当减免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学费。
人民警察法草案是1982年开始起草的,共九章46条。在审议这一草案时,委员们认为,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制定人民警察法十分迫切,有利于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王晓光委员认为,人民警察法草案专列“执法监督”和“警务保障”的章节非常必要,既有利于从严治警、防止滥用职权,又有利于人民警察排除非法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由于我国是个多警种国家,这位委员同时建议草案对人民警察法的适应对象应有明确表述和界定。许勤、周占鳌委员谈到,现在有的警察素质不高,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草案对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纪律规定应严格具体,既要择优录用,又要对现有警察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素质。有的委员还建议草案增加人民警察及其机构不得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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