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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庭能否变更已生效的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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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执行庭能否变更已生效的判决?
编辑同志:
我厂与他人发生货款纠纷一案,已经二审法院审结。法院在执行判决中,执行人员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原判决书实体内容进行了变更。
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
陕西西安市丈八沟学校锻件厂曹育德
曹育德同志: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审判程序确定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则是为保证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审判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执行程序的主要根据。区别在于审判程序是法院依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裁判的程序;执行程序则是保证法院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二者是独立的,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人民法院执行庭只能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无权擅自变更执行的根据。但民事诉讼法又有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你所提的问题,如果属于执行人员在变更原判决内容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事,那么,执行人员则是越权行为。
如你对执行庭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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