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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承担修鞋费算不算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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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2-3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店主承担修鞋费算不算赔偿?
问:5月初,我在一家个体商店买了一双皮凉鞋。穿了两个星期,鞋底与鞋帮脱胶。找到店主,店主让我拿鞋到小摊上粘,花钱由她出。请问,店主承担修鞋费算不算赔偿?新疆驻军某部倪祖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据了解,新疆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等地制定的鞋类产品“三包”规定:皮鞋类产品“三包”期为3个月,非皮类如胶鞋、布鞋的“三包”期为一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凡出现断跟、掉跟、脱胶或其它质量问题,可以修复的,均免费修理;出现断帮、断底、脱浆等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穿着的,可以免费更换或退货。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消费者所购买的皮凉鞋是在“三包”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有关责任。信中说,店主让买主自己拿鞋去修,店主愿意出修鞋的费用。店主这样做,是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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