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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险费但未入保,出了事故如何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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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交了保险费但未入保,出了事故如何索赔?
编辑同志:
去年4月,我盟科右前旗大石寨镇猛鹫山村小学二年级学生李振仲和邻家小孩一起玩小推车,车翻后重伤致死。此前,李振仲已向学校交纳了1992年至1993年度的人身保险费,但学校收费后没有给他及其他8位学生投保。请问:李振仲死亡后,其父母应向谁索赔?
内蒙古兴安日报张玉昆张玉昆同志:
根据来信所述情况,李振仲所在小学系为保险公司代办学生人身保险业务。李振仲按照学校的要求交纳了1992年至1993年度的人身保险费,应该认定李振仲与学校之间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事宜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李振仲是被代理人,学校是代理人,保险公司是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履行代理职责是代理人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接到李振仲的投保金后,应当按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为李振仲投保,使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学校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代理职责,使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期间,李振仲不幸发生事故,却因保险合同未成立而得不到保险赔偿,使李振仲亲属受到财产损失。对这一损失,学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来信中还谈到李振仲是与另外一个小孩玩小推车时砸成重伤致死。不知车倒与这个孩子是否有关。如果是二人一同玩车造成车倒伤人,分不清责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有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孩子的家长也应负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具体处理纠纷时,李振仲的父母也应看到学校代办保险业务是无偿为学生提供服务,与有偿的代理不同;与李振仲一同玩车的那个孩子分担的责任,与追究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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