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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国务院决定加强监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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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4
第1版(要闻)
专栏:

  对20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国务院决定加强监审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通知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或牛羊肉、鸡蛋、牛奶、食盐、食糖、酱油、洗衣粉、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收费共20项。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通知要求,已列入监审的项目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通知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核列入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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