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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劫机犯受到严惩主犯张大兴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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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2
第4版(要闻)
专栏:

  两名劫机犯受到严惩
主犯张大兴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通讯员刘会生、记者张宿堂)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两名劫持东方航空公司飞机、犯有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分子日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张大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陈江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介绍,1993年12月间,在上海经商的江苏省太仓市个体工商户张大兴以做生意为名,要在上海市宝山区做个体裁缝的江苏武进县农民陈江福随其外出。1994年1月28日,两人在买好次日从上海飞往杭州的飞机票后,张大兴就把自己劫持飞机去台湾的图谋、劫机方案告诉了陈江福,并将自己写好的恐吓信交给陈江福阅读。
1月29日,张大兴和陈江福登上了东方航空公司5513次航班从上海飞往杭州。飞机起飞后不久,张大兴即起身,拿出了事先写好的恐吓信,以爆炸飞机相威胁,强迫机组人员转航飞往台湾。与此同时,陈江福按张大兴的指使在机内监视。在机组人员与两名罪犯周旋的过程中,飞机在杭州笕桥机场降落,两名罪犯被当场抓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查明了事实,认为张大兴、陈江福目无国法,采用胁迫的方法劫持飞机,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正常的航空秩序,保护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主犯张大兴、从犯陈江福作出了一审判决。张大兴、陈江福认罪服判,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劫持民航飞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他说,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劫机犯,司法机关定将继续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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