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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人民生活的新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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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4
第4版(要闻)
专栏:

  安定人民生活的新举措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见一版),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调价备案和信息反馈制度,对与居民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2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实行监测,在必要时对其中部分品种的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这是在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安定人民生活、深化价格改革所采取的一个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举措。
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改革深化和社会的稳定。国务院《通知》中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绝大多数是放开的或者是下放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其中主要是“米袋子”、“菜篮子”、“火炉子”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已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党和政府为了稳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从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抓好农业和“菜篮子”工程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次国务院又决定对2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又一件实事。
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这是价格改革的重大成绩。但是,放开价格并不等于价格改革任务的完成。按照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求,价格改革的任务是,既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又要建立完备而有效的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体系。多年来这些方面虽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同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比,还有相当的距离。近来全国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较大,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其原因之一,是宏观调控体系和价格调控体系的配套改革没有相应跟上,面对许多放开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势头,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办法。国务院公布实施价格监审《通知》,是从实践上解决放开价格后,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引导和适度干预的举措,并以此推进建立价格调控体系。这是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价格改革的一个实际步骤。
《通知》中的价格调控措施,是以尊重企业定价自主权为前提的。监审的着眼点不是不让企业行使已经放开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权,而是根据情况对其中某些品种提价的力度和频率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适当的限制,目的是防止价格出现暴涨。《通知》主要是确定了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价格调控体系,需要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建立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是建立新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个探索。我们相信,在各地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这个制度的实施,一定会对深化改革、稳定大局、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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