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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外长致电联合国秘书长 对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提出答复 代表我国政府对政治会议问题提出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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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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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恩来外长致电联合国秘书长
对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提出答复
代表我国政府对政治会议问题提出建议
【新华社十三日讯】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来部长,受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联合国大会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有关朝鲜问题的两项决议案提出答复。周恩来部长致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先生的电报全文如下:纽约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先生:
我已收到了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的(七五)来电,其中转来了联合国大会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有关朝鲜问题的两项决议案的全文。现在,我受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答复如后。
一、根据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的规定,朝鲜停战后举行高一级政治会议的任务是:首先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然后再讨论其他问题。我们认为,这个会议不仅对于实现朝鲜的真正和平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促进远东和世界和平也有很大的作用。这种任务,并非如停战谈判的任务之为纯军事性质,因此它不可能仅由在朝鲜的交战双方加以解决和保证。同时关心这个会议的前途的,也不仅是交战双方的国家,而且还有其他一切有关国家,首先是苏联和其他亚洲有关国家。他们都一致希望政治会议能够顺利地召开,并且能够获致积极的结果。因此,在会议的形式上,它不应该是板门店谈判形式的重复,而应该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它的成员不应该局限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的国家,而应该还有其他有关国家、特别是苏联和其他亚洲国家参加。只有这样,才能使政治会议在和谐的空气下进行,从而保证会议有成功的可能。交战双方的任何国家,除非他们预谋阻挠和破坏政治会议,是不会、也不应该反对在圆桌会议的形式下举行政治会议的。
二、必须指出,联合国大会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拒绝了以圆桌会议形式为基础的苏联提案,而通过了以交战双方举行谈判为基础的十五国提案,把参加政治会议的成员限于交战双方的国家,这是对于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的有害的曲解。从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中,根本不能得出这样的解释,即政治会议的成员只能是那些曾以自己的武装力量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而其他有关的国家不可以参加这个会议。如果根据对停战协定的这种曲解来组成政治会议,那么,在今天美国政府和南朝鲜李承晚集团叫嚣着要在政治会议召开九十天后退出会议的情形之下,这种行动必将有助于他们破坏这个会议的预谋。
三、对于联合国大会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所作的关于邀请苏联参加政治会议的决议,我们表示热烈欢迎;但必须说明,苏联并非参战国家,而为交战双方以外的中立国家。它并且是一贯倡导、支持和努力于谋求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这是任何人不能加以歪曲和推翻的事实。因此,在交战双方的同意之下,苏联应该而且必须参加政治会议,以便对于这个会议发生积极作用。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关于苏联参加的决议证明,大会已经承认了政治会议有邀请在朝鲜的交战双方以外的其他有关国家参加的必要;但是,与此同时,尽管其他的亚洲有关国家对这次政治会议表示非常关心,然而大会的决议却没有规定一个其他的亚洲有关国家、尤其是印度有参加这次会议的权利。世人皆知,印度与苏联一样,是在朝鲜交战双方以外的中立国家。它在结束朝鲜战争和战俘问题方面,曾经并将继续作出重要的贡献,这是美国方面都不能不承认的。如果印度能够参加政治会议,那么,对于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它也必将能够发生积极作用。正因如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才多数通过了关于印度参加政治会议的决议。我们认为,这一公正合理的决议,应在第八届联合国大会上将它确定下来,使印度得以参加这个对实现朝鲜和平并巩固亚洲和平有着巨大意义的事业。
四、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一切会员国均有遵守联合国宗旨以和平方法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但在有关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问题上,第七届联合国大会竟听任自己被美国把持,只许十六个以军队参加联合国军在朝鲜作战的会员国有权参加会议,而把近四分之三的其他会员国,除苏联外,完全撇在一边,使它们无法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履行其所承担的以和平方法谋求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就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来说,这完全是剥夺联合国会员国的平等权利的行动。第八届联合国大会对此应该加以正视并及时予以纠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与政治会议任务的能否圆满达成有着重大关系。它不应该由一方单独作出决定,而只能由联合国和中朝两国政府共同协商,加以解决。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本其一贯忠诚地谋求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策,曾于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发表声明,阐明自己对于政治会议问题的主张,并支持苏联政府出席联合国大会代表团维辛斯基团长根据圆桌会议形式的原则而提出的关于政治会议成员问题的提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也于八月二十五日发表了同样的声明。但是,第七届联合国大会还是屈从了美国方面的意旨,既拒绝了邀请中朝两国政府派遣代表出席大会参加讨论朝鲜问题的提案,又对中朝两国政府上述声明中所提出的有关政治会议的原则性建议拒不考虑,而迳自作出了决定。很显然,这样的决定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不合理的。中央人民政府对此不能满意,并深表遗憾。
六、基于上述各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联合国大会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关于政治会议成员问题的决议表示不能完全同意。我们希望第八届联合国大会根据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所规定的政治会议的任务,尽速采取步骤来扩大政治会议的成员,使这个会议得以迅速召开。为此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如下:
甲、参加政治会议的成员国,应为在朝鲜交战双方的全体国家,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南朝鲜在内,以及被邀请的有关中立国家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
乙、政治会议应采取圆桌会议形式。但政治会议的任何决议必须得到朝鲜交战双方的一致同意。
丙、为使政治会议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并为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树立典范,第八届联合国大会在讨论扩大政治会议成员问题时,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代表出席大会,共同协商。
丁、在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经过协商解决之后,朝鲜交战双方应即对会议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洽和安排。
七、我要求你将这个复文的全文分发给除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外的出席第八届联合国大会的所有会员国,并将它列入第八届联合国大会议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等待第八届联合国大会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三日于北京
附: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八月二十八日来
电全文如下: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七五)按照大会在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第四三零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请求,我谨将大会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中所通过的,包含大会对朝鲜问题的建议案的两项决议案的全文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题为“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的履行”的决议案甲系以四十三票对五票,十票弃权而被通过,其文字如下:
“大会,
一、赞许地注意到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朝鲜缔结的停战协定,注意到战事已经停止,并注意到这样在走向该地区完全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道路上已走了重大的一步;
二、重申联合国的目的仍是以和平方式建成一个在代议制政府治理下的,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并在该地区完全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注意到停战协定中所包含的建议,即:‘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四、欢迎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五、兹建议:
甲、在朝鲜的统一司令部之下提供武装力量的一方将由响应联合国号召而提供武装力量的联合国会员国中愿欲派代表参加的国家连同大韩民国一起参加会议。参加国家的政府在会议上将以充分的行动自由独立行动,并只受它们所参加的决定或协议的约束;
乙、美国政府,在和上述甲项中所提到的其他参加国家谘商之后,应和对方一起进行安排,使政治会议得以尽速,但不迟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双方满意的地点和日期召开之;
丙、如果双方同意的话,联合国秘书长应供给政治会议以可能供给的各种服务与便利;
丁、按照上述甲项规定参加会议的各会员国在会议达成协议时应通知联合国,并在其他适当时候,随时将情况通知联合国;
六、重申大会将执行它的朝鲜救济与善后计划,并吁请所有会员国政府对这一任务提供贡献。”
决议案乙系以五十六票,零票反对,一票弃权而被通过,其文字如下:
“大会,
在通过了题为‘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的履行’的决议案后,
建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参加朝鲜政治会议,如果对方愿欲的话。”
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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