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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点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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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1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点认识
张彦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企业改革的目标,提出了要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重大举措,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决定》指出了现代企业制度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二是企业有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的有限权利和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五是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这些特征是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程中,前些年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还是不完整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名义上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也难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对国有企业而言,是确认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行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而要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其关键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是产权界定明晰、产权主体多元、产权交易方便、产权经营有效等),实行出资者(国家)所有权与法人(企业)财产权相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一般是指企业经营方针、长期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审批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重大产权变更等)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对其中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通过法律给予确认,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受法律的保护。
现代企业制度的另一特征是组织体制科学、职责分工明确、制衡和约束机制健全。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中,按企业法人财产构成,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的企业领导制度。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由董事会任用,对董事会负责,区别于原来的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在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其核心是要建立起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等分层次的组织机构和权力系统。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公司组织制度的运作,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同时,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改善和加强企业的各项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进行;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打破企业干部和工人的界限。
西方各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股东构成上,大多以法人持股为主,日本和德国公司的法人持股者主要是其它企业特别是银行,英美公司则主要是养老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法律禁止银行持股。由于股东的构成不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区别。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含有较多的由总经理(社长)提名的高层管理者作为内部董事,股东作用较小;美国公司大约2/3董事来自股东,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要占有一定的比重,公司的某些委员会要由外部董事组成;德国和某些北欧国家则实行双重董事会制度,监事会行使战略决策和监督职能,董事会则是由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执行管理部门,德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的1/3或1/2成员要由职工选举产生,实行职工的参与决策。国际上一些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又有新的发展趋势。如所有权向广泛的多元化、分散化转变,股东不再直接控制企业,董事会从管理向监督和战略决策转变,经营管理权向企业经营者转移,强化经营者权限。这些不同的公司组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也在不断地演变和调整。他们虽各有利弊,但总的讲是起作用的,也比较科学合理。我国公布的《公司法》以及正在拟定的各项实施方案,吸收了西方公司制度中的有益部分,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公司组织制度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在今后的试点和运行中还要根据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和修正。
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组织形式是以所有制性质划分的,实际上是统收统支统管性质的经营方式。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公司制度,是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的权力和责任划分。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多是采用公司制,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按财产来划分可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社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国有企业也可以采取多样形式,主要有:国家独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把国家单独出资的也列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即国有独资公司。近年来国有独资公司在西方一些国家也是法律上认可的,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使投资者能真正代表国家的利益,有利于在宏观调控、优化产品结构和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的主要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所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鉴于我国目前组建股份制公司刚刚开始,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严格、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帐目公开,许多企业一时难以做到。相对说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制企业的一般优点,股东较少,只是内部认股,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的初期,宜先改组为独股或多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可以依法改组为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些特大型国有企业,也可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集团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设立程序要求较严。国际上一般对上市公司和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是:(1)是否符合该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经营业绩,主要是盈利能力;(3)资本结构,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构成情况;(4)偿债能力;(5)股权分散标准,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6)申请上市股票的市场价格等。我国公布的《公司法》,也有上述类似的条件和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直至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这是因为涉及社会投资者公众利益,只有少数效益高,发展稳定,信誉好的企业方能依法组建。
三、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组需注意的问题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须知,将企业过去的“工厂制”改组为“公司制”,这是我国企业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保企业改革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努力做好这一工作。
1.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的目的,是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近几年的股份制和企业集团的试点中,有的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置于次要位置;有的认为搞股份公司就是产权股份化和股票上市,把它作为筹集资金和铺新摊子的捷径;还有的只在“翻牌”上作文章,搞“翻牌公司”,结果是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或转变不大,企业仍然缺乏活力。所以,必须明确,公司制改组的目的,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而在于切实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要通过改组,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摆脱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割断政企不分的脐带,使企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实现企业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要让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名副其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确保公有财产不受侵害。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国家的所有者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国家仍然掌握所有权,国有资产的总量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和流失。而且,通过产权交易,法人参股,股权多元化,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盘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制改组实现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仍然占绝对优势的份额,国有经济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关键是如实进行资产评估、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防止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归个人所有,蚕食或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3.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一定要达到政企职责分开,产权关系明晰,强化制衡机制,解脱不合理负担等主要目的。这包括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设置合理明晰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制定公司章程,特别是要建立规范化的公司组织体制和管理体制,让制度发挥作用,克服人为的干扰,做好改组前后的衔接工作。对《公司法》和将要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部门也在研究和制定实施方案。要以此为依据,把改组纳入法制规范。改组为哪种形式的公司,则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进行公司制改组,是我国企业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在考虑实施步骤与操作办法时,应从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出发,通过试点,分门别类,分期分批实施。
我国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企业的问题。国有企业总的经营情况是1/3盈利,1/3微利和1/3处于长期亏损状况。这就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的要求,制定分类改组方案,将各类企业按行业、规模,特别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市场化程度的要求,改组为以股权结构为特征的不同的公司形式。
对现有国有企业的改组要分期分批地进行。要选择竞争行业中效益较好、负担较轻、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的一批企业先行试点,较快地取得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试点要尽可能从现有公司和已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选择,试点时间不能拖得很长。在推行中,也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经济效益较好,以及已经实行联营的企业。除一些特定行业改组成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多数国有企业应改组为由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使股权分散在不同的出资单位。连续三年盈利,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一定水平,并具备法律上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股票公开上市的只能是少数,而且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选择效益高、发展稳定的国家支柱产业中的大型企业。
在实行公司制改组中,要对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进行清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亏损面很大,亏损额高。有的负债累累,生存都很困难,企业与社会“包袱”沉重,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陈旧老化,产品滞销积压,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就必须按照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分解并淘汰一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具体实施要考虑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当然,对各类亏损企业要做细致的工作,鉴别和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对于经过自身的努力,并给予一定的外部条件能够新生的,还是要给机会,力争解脱掉历史“包袱”,改变亏损状况。国家经贸委已经提出:对国有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要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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