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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是特殊商品,应实行“专销”与集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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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1
第5版(理论)
专栏:

  粮食是特殊商品,应实行“专销”与集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佐牧
今年元旦前后,部分大中城市一度发生的排队买粮和粮价波动现象,由于主要是由市场心理因素造成的,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后便很快解决了。但这次粮食市场的波动也提醒了人们: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有特殊的市场管理。如果把粮食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等量齐观,掉以轻心,即使是丰收年,也会出现预料不到的窘况。
由于关系亿万人民的生计,在我国人口众多、粮田资源相对不足的条件下,说粮食是宝中之宝,粮食是特殊的商品,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市场管理模式,这就值得探索了。在这方面,香港大米市场的管理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大家知道,香港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典型地区,但唯独大米市场有严格的限制和周密的管理。香港的大米管理制度大体有如下特点:
一、由政府规定大米的进口数额和大米的储存量。按规定,香港全港分为一千个供应单位(约六百万人口),大米进口商要根据自己申请的单位数,确定进口的大米数,大米存储数(大体保证有足够两个月销售的存粮),这些存粮又必须经常更新。否则便作违例论处。
二、由政府对大米进口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港英贸易署规定大米进口商(实际是批发商)的行为准则和条件,确定大米进口商的名额,经过申请和考核,目前全港合法的大米进口商总共只有四十六名。港英对大米商的个人资格有很高的要求,如:个人品行、信誉、自有资产数额以及拥有大米的可靠供应渠道,等等。在香港获准注册的大米进口商,把大米交给一些百货等连锁店零售,居民可以就近自由选择,十分方便。
三、大米价格由政府审批,同一品种的大米零售价格必须一致,企业不得擅自提价。只有经过严寒的人才知道冬日的可爱。港人在二战期间及以后一段时期,经受过饥饿的威胁,因此也就深知粮食的可贵。政府对黄金、外汇交易一概不管,但大米要管。这对我们正确完整地认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是有启示的。结合我国内地的情况,我认为我国城镇的粮食市场应当实行“专销店与集市贸易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具体说,应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为粮食市场的有序运行制定出必要的规则。例如:按各城市距离粮食产地的远近、交通运输条件等,分别制订出批发商和零售商粮食存储的最低数量。
二、由政府直接控制粮食的批发市场。无论是公有粮食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的粮食批发企业,都必须规定入市条件,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城镇的零售网点也应进行资格审查,完全符合条件者方可注册入市。
三、为了保证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零售价格的一致,并保证粮食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粮食价格应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审批,不能自行其是。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制订粮食收购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必要时,应当使用粮食的平准基金和储备粮,防止谷贱伤农,也要防止粮食价格的暴涨。无论如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为地压抑粮食价格的做法绝对不应重复,但粮食不能成为投机的对象,粮食经营绝不允许成为取得暴利的手段。
以上关于粮食市场的管制原则和办法,应当同样适用于食油市场。
对粮油市场加强管理的目标,是降低粮食市场的投机性,降低粮食价格的波动,保证粮油的市场供应和粮油价的基本稳定。但粮油经营者与其它商品的经营者一样必须获得适当的利润。由于粮食是必需的供应品,利润不特别高却很平稳,所以对商业企业家很有吸引力。管理得好,粮油生意的投机性很少,粮油企业犯错的机会应该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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